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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334252316016

    首先,本案中產生了兩筆借款,我這裡簡稱為借款一與借款二。

    借款一的共同借款人為王、王妻,債權人為李,連帶保證人為趙、孫。因此,當王、王妻二人無法就借款一進行償還時,李可以向王、王妻、趙、孫中的任意一人或數人主張全部債權。

    借款二的共同借款人為王、王妻,債權人為李,連帶保證人為趙。因此,當王、王妻二人無法就借款二進行償還時,李可以向王、王妻、趙中的任意一人或數人主張全部債權。

    在此,特提示題主勿將兩筆債權進行混淆。從孫的角度出發,孫僅就對借款一項下的全部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李向其主張時,必須承擔借款一項下全部欠款的清償責任。孫並不對借款二承擔任何責任。關於趙支付的50萬元(這裡題主沒有描述清楚,是否屬實,是用房屋作為抵償或是折價或是出售房屋價款進行代償),若無其他證據證明確為代償借款一項下全部借款,則必須由趙進行表示其具體代償的是哪筆款項。若其明確表示代償的是借款一項下的借款,那麼孫的保證責任僅為代償借款一項下剩餘欠款、利息等款項。若起明確表示代償的是借款一項下的部分借款,那麼孫對剩餘部分仍應承擔連帶保證的代為清償責任。若其明確表示代償的是借款二項下的全部借款,那麼孫將對借款一項下的全部借款承擔連帶保證的代為清償責任。

    另外,孫就借款一項下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後,可就其代償的部分向趙或王、王妻進行追償。

    最後,本案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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