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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危險駕駛罪入刑。“醉駕入刑”是公眾和媒體為方便表達和傳播而使用的一個“縮略語”,含義是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和規範的範圍,之前此類行為只受民法、行政法調整和規範,所承擔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後,加重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由行政處罰提升到刑事處罰。

      “醉駕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單指刑罰。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醉駕入刑”是把醉駕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要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來決定。  而“醉駕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罰。因而,“醉駕入刑”與“醉駕免刑”並不矛盾,依據刑法規定,對醉駕行為是允許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駕一律入刑並不等於凡是醉駕者就應當一律判刑。

      2020年醉駕免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法律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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