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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規章制度 ,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定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定規章屬於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認可後,規章制度才能生效。這些規章制度不屬於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於團體自律性規章。   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業主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於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業主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按照規章制度出面協調和解決,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援和協助。   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據管理專案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託其他專營公司完成。比如將清掃小區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等單位和人員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權利外,也應承擔下列義務:   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   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認可。   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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