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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42335691113

    現在衛生部規定護士必須每年修夠8學分才予以註冊,如果不夠的話,會影響再註冊的。以後不可以補。

    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初級(士)考試並軌後,經全國護理專業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證書者。

    註冊物件

    1、符合《護士管理辦法》及《關於200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華人廳發〔2003〕42號)規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免考者。

    2、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於部隊(含武警)醫療機構的合同護士。

    3、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於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護士。

    註冊條件

    上述人員擬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並軌後),均可依照本方案規定的程式,向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材料

    1、《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影印件)。

    3、當年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和《護士資格證書》(驗原件交影印件)。 

    4、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畢業證(不包括各類醫士專業學歷)及學歷驗證證明或計劃內招生的有效證明(具體參照粵衛辦〔2005〕83號檔案)(驗原件交影印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

    6、醫療單位臨床實踐的有效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廣東省護士註冊健康體檢表》(原件)。

    8、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張(同一底版,其中申請表、體檢表各1張,另交2張)。  9、人事檔案已在我省醫療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的護理專業本科學歷畢業生,憑人事部門的擬錄用通知或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代理證明,向執業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護士執業證書》。 

    10、在外省或省內其他市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證後,在我省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的,須提交外省衛生廳或省內其他市衛生局出具的未註冊證明原件。

    11、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註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並經臨床實踐考核合格的證明

    12、擬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內部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需提供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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