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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38718972581

    根據起火原因及責任確定房東是否承擔賠償。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充套件: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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