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分類方法跟以前不同,2005年前的才有叫一類的,化學藥品1.5類是“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5)新的複方製劑;”如果按2005年前的分類法,也屬於一類新藥
2005年前藥品註冊分類
一類 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透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透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複方製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准的新適應症。
二類 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三類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製劑,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
四類 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 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五類 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六類 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製劑。
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4)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製劑。
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分類方法跟以前不同,2005年前的才有叫一類的,化學藥品1.5類是“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5)新的複方製劑;”如果按2005年前的分類法,也屬於一類新藥
2005年前藥品註冊分類
一類 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透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透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複方製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准的新適應症。
二類 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三類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製劑,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
四類 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 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五類 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六類 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製劑。
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透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透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複方製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准的新適應症。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製劑,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