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時間的區別在於計算方法不一樣,定額時間和其他兩種聯絡在於定額時間是透過其他兩種時間的計算得出來的。
(1)工序作業時間=基本工作時間+輔助工作時間=基本工作時間/(1-輔助工作時間%),其中輔助工作時間%是指佔工序作業時間的%;
(2)規範時間=準備與結束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休息時間;
(3)定額時間=(1)+(2)=工序作業時間+規範時間=工序作業時間/(1-規範時間%),其中規範時間%是指佔定額時間(工作日)的%。
定額時間分為兩大類:工序作業時間和規範時間然後每一部分又有自己各自的內容。
工序作業時間包括基本工作時間和輔助工作時間;
規範時間包括:準備與結束工作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和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
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
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地確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
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採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個時間的區別在於計算方法不一樣,定額時間和其他兩種聯絡在於定額時間是透過其他兩種時間的計算得出來的。
(1)工序作業時間=基本工作時間+輔助工作時間=基本工作時間/(1-輔助工作時間%),其中輔助工作時間%是指佔工序作業時間的%;
(2)規範時間=準備與結束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休息時間;
(3)定額時間=(1)+(2)=工序作業時間+規範時間=工序作業時間/(1-規範時間%),其中規範時間%是指佔定額時間(工作日)的%。
定額時間分為兩大類:工序作業時間和規範時間然後每一部分又有自己各自的內容。
工序作業時間包括基本工作時間和輔助工作時間;
規範時間包括:準備與結束工作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和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
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
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地確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
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採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