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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86955584324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中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係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係,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繫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於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採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願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於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願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不均衡,系自主自願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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