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的豆芽激素主要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管理,一直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助劑”安全使用,無需限定使用量、殘留量。浙江省的地方標準《無公害豆芽》(DB33/T 625—2007)中則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設定了限量(無公害麼,要求總是要高一些)並規定了檢測方法。DB51/T1061—2010(四川的地方標準)也允許使用上述物質。2011年,GB2760-2011將這兩種物質刪除,正因如此,各地司法機法紛紛以“衛生部禁用”為由,認定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為“毒豆芽”,將芽農送進了監獄。
2、衛生部[2011]919號關於《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覆函中如此說明:“……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等23種物質,缺乏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3、衛計委在回覆朱華統資訊公開申請時更明確表示:“《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將6-苄基腺嘌呤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列為附錄C中,按照標準使用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該物質已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屬於農藥,不再具有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故將其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刪除,而不是由於食品安全原因。”綜上,豆芽激素不屬食品新增劑,但我認為也不應加以打擊,更不宜將使用了上述物質的豆芽定為“毒豆芽”。相反,衛 計 委與農 業 部應及時溝通,儘快為上述物質正名。
1、所謂的豆芽激素主要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管理,一直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助劑”安全使用,無需限定使用量、殘留量。浙江省的地方標準《無公害豆芽》(DB33/T 625—2007)中則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設定了限量(無公害麼,要求總是要高一些)並規定了檢測方法。DB51/T1061—2010(四川的地方標準)也允許使用上述物質。2011年,GB2760-2011將這兩種物質刪除,正因如此,各地司法機法紛紛以“衛生部禁用”為由,認定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為“毒豆芽”,將芽農送進了監獄。
2、衛生部[2011]919號關於《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覆函中如此說明:“……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等23種物質,缺乏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3、衛計委在回覆朱華統資訊公開申請時更明確表示:“《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將6-苄基腺嘌呤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列為附錄C中,按照標準使用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該物質已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屬於農藥,不再具有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故將其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刪除,而不是由於食品安全原因。”綜上,豆芽激素不屬食品新增劑,但我認為也不應加以打擊,更不宜將使用了上述物質的豆芽定為“毒豆芽”。相反,衛 計 委與農 業 部應及時溝通,儘快為上述物質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