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藥監視窗”提交申請。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併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組織現場審查驗收。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材料(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裝置佈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影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擴充套件資料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物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裝置,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藥監視窗”提交申請。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併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組織現場審查驗收。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材料(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裝置佈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影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擴充套件資料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物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裝置,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