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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理解錯誤,物權請求權有獨特的內容

    民法理論對民事權利的種類有“一對”相對應的概念,絕對權與相對權。其中,物權、人身權等均屬絕對權,絕對權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為不特定人的權利,人們又稱之為“對世權”,物權請求權通常情形下的行使的條件為“侵權”。

    債權典型的相對權,其特點是權利效力所及相對人僅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人們又稱相對權為“對人權”,債權請求權通常情形下的行使條件為“違約”。

    “侵權”意味著物權人仍有所有權;“違約”意味著物權人可能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或者物權人沒有所有權。就物上請求權而言,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因此物上請求要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而債權請求權的實現方式不同,通常情形下需要義務人配合履行,因此債權請求有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劃分也不是絕對的,是以物是否有特徵或是否被特定化為標準而對物所作的區分,例如,店鋪裡的傢俱在未出售前是種類物,但經當事人挑選的傢俱後就是特定物。就本設問而言,區分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標誌是,物有沒有經民事法律行為處分。

    無論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未經民事法律行為處分之物,該物被任何人妨礙,權利人行使的是物上請求權;該物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處分給了相對人,權利人行使的就是債權請求權。人們混淆兩個請求權的原因是,實踐中,存在不當得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這兩個債事實上是兩個請求權的競合,需要具體判斷。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物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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