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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包含的東西內容很多,民商法,顧名思意,分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屬於私法領域,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係。這是民商法不同於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因為金融法主要是關於國家的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其產生的法律關係,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係。頗有些公法的意味,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應該是關於國家對證券金融方面調整的一些法律規範。主要規制國家和金融市場主體的關係。民商法與金融法的區別: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總稱。金融關係包括金融監管關係與金融交易關係。所謂"金融監管關係",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係。所謂"金融交易關係",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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