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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戀傷5817

    商法與民法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係,商法具體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商行為,民法規定民事活動的原則和一般規定。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簡單地說,商法調整的是平等商主體之間的關係,經濟法則調整國家與經濟主體這兩個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係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係,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範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範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係;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併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係和維護公平競爭關係;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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