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協會絕對不是簡單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難得多的多,協會屬於社會團體,要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登記手續要分兩次辦,第一次叫籌設登記,第二次叫成立登記,中間還要開幾次會員大會什麼的,具體程式如下: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釋出) 規定: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這所有手續中最複雜的就是必須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這個單位必須是一個國家機關,並且與你團體的業務有關係,比如網路協會一般應當找資訊產業局什麼的,但是這個主管部門沒有任何義務批准你的申請,也就是說不論你符不符合條件他都可以不批,他不批民政局就不會批,所以你必須努力說服他才可以,這就是全部的程式。
成立協會絕對不是簡單的事情比成立公司要難得多的多,協會屬於社會團體,要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登記手續要分兩次辦,第一次叫籌設登記,第二次叫成立登記,中間還要開幾次會員大會什麼的,具體程式如下: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釋出) 規定: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這所有手續中最複雜的就是必須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這個單位必須是一個國家機關,並且與你團體的業務有關係,比如網路協會一般應當找資訊產業局什麼的,但是這個主管部門沒有任何義務批准你的申請,也就是說不論你符不符合條件他都可以不批,他不批民政局就不會批,所以你必須努力說服他才可以,這就是全部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