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第1.0.4條(強條)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築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第3.1.6條條文說明規定了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內容:
①懸吊管道中重力大於1.8kN的裝置;
②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④對於內徑大於等於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於等於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
第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築機電工程程管道應採用柔性連線或其他方式,並應在隔震層兩側設定抗震支架。
第4.1.2.1條規定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築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於50m時,宜採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於100m時,應採取抗震動措施。
第4.1.2.3條規定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於或等於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採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定抗震支承。
第5.1.2.4條規定鍋爐房、製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於等於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採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第5.1.3.3條規定矩形截面面積大於等於0.38㎡和圓形直徑大於等於0.70m的風道可採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條(強條)規定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裝置應採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條規定重力大於1.8kN的空調機組、風機等裝置不宜採用吊裝安裝。當必須採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應設定抗震支吊架。
第6.1.1條規定內徑大於或等於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架的設定應符合規定。
第6.2.8條規定在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物內,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築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設定抗震支撐。
第7.1.2條規定內徑不小於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於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
抗震支架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第1.0.4條(強條)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築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第3.1.6條條文說明規定了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內容:
①懸吊管道中重力大於1.8kN的裝置;
②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④對於內徑大於等於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於等於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
第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築機電工程程管道應採用柔性連線或其他方式,並應在隔震層兩側設定抗震支架。
第4.1.2.1條規定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築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於50m時,宜採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於100m時,應採取抗震動措施。
第4.1.2.3條規定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於或等於DN65的水平管道,當其採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定抗震支承。
第5.1.2.4條規定鍋爐房、製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於等於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採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第5.1.3.3條規定矩形截面面積大於等於0.38㎡和圓形直徑大於等於0.70m的風道可採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條(強條)規定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裝置應採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條規定重力大於1.8kN的空調機組、風機等裝置不宜採用吊裝安裝。當必須採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應設定抗震支吊架。
第6.1.1條規定內徑大於或等於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架的設定應符合規定。
第6.2.8條規定在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物內,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築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設定抗震支撐。
第7.1.2條規定內徑不小於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於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