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採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式進行審籤。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籤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範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時,必須經過試採;試採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採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髮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鑑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檔案,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鑑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鑑定報告和審批檔案(《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鑑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檔案,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注: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迴風巷道淨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採”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 .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採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式進行審籤。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籤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範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時,必須經過試採;試採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採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髮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鑑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檔案,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鑑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鑑定報告和審批檔案(《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鑑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檔案,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注: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迴風巷道淨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採”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