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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於10年。

    3.對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1年。

    4.對於判決時一併被決定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25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20年。

    由於減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原判刑罰的改變,因此很多人認為該制度有損於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事實上,基於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減刑制度的存在實際上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對於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具有積極作用。

  • 2 # 健康一線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物件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 3 # 夢想集散圈

    減刑方面,最主要的是看有無從嚴選項。

    從嚴一般是指:罪名從嚴(暴力犯、職務犯、金融犯等),財產刑從嚴(未執行完畢,包括罰金、違法所得和退賠),累犯再犯等。

    如果以上都沒有,那麼假釋是出來的最快辦法,實際執行刑期過半就可以申請。

    現在的假釋是比較容易申請的,透過率也比較高。假釋條件除了獄內表現合格(掙夠分且無違規記錄)在,還需要當地的居委會及司法部門同意接收。

    如果不能假釋,則要看掙分情況及減刑間隔期。

    總體來說,現在的減刑幅度都不高了,犯罪成本比以前大了非常多。

    我見過減刑最多的是一個判了10年的人,他一共只坐了5年7個月。不過,那是刑法改動之前了。

    在刑法改動之後,我們那邊最好的是掙1年分減7個月,不過一個監區也找不到2個這樣的人,大部分人是掙1年分減5、6個月。

  • 4 # 雨辰君讀歷史

    現在減刑比以前嚴格太多。,一方面要看你的刑期,刑期越長,報減的時間會越長,比如說10年刑期,基本上要兩年才能報一次,三五年的刑期一年就可以報減,審批基本上要3個月,最高可以報減9個月。這裡需要強調一下,能報減9個月的前提是,有處罰金的,必須要交齊罰金,沒有錢交可以申請貧困證明,寫信聯絡家裡,讓家裡到村委會或者社群蓋章,然後再寄到監獄;同時需要在監獄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監獄各項規章制度。當然很多沒有交處罰金或者是是表現累積分數不夠,報減審批下來時間會延長,報減可能就達不到九個月,可能6.7.8個月。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關注法律,遠離歪門邪道。

  • 5 # 石佛寺車站1

    複雜問題簡單說:

    首先,這個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因為能不能減刑,減刑多少,是和罪名刑期,刑種,附加刑,間隔期,是否累犯以及監獄改造表現,法律與刑罰執行政策相關聯的,沒有什麼最多最少的概念。

    其次,有一個目前通用的界限,就是減刑假釋的上限,即入監服刑後,減刑假釋的刑期與入獄後剩餘刑期的比例不超過38%。

    第三,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者,可以突破這種限制,特赦人員也可以突破這種限制。

  • 6 # 店街男人

    刑十修正前減刑幅度比較大,一般根據刑期長短每次減刑的幅度也不一樣。五年以上的刑期一次減刑一年也是有的,形十修正後這種情況就不會再出現了,所有有期徒刑一次減刑最多不超過九個月。

  • 7 # 以身說法

    這個要看你的總刑期的。理論上講減刑不能超過原刑期的一半。但這是理論。實際上是這樣的,投監滿一年以上才可以減刑。而減刑的基本條件是你要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每個月所獲得獎勵累計到一起才能申請減刑。有些到了監獄,不服判決還在申訴的,這種情況是不給減的。我給你算吧,以判十年為例,且每個月都表現好又能獲得嘉獎的情況下來算。判10年,然後減去看守所呆的時間(按一年來算吧)。然後送監獄,一年以後才能減刑,也就是說10-2=剩8年刑期,這個時候減3個月左右。每年可以申請一次。以此類推意思就是說十年刑期大概能減2-3年左右已經很不錯了。除了每個月表現好完全生產任務所獲得嘉獎外,還有幾個途徑可以獲得立功用來減刑的,例如檢舉揭發,發明了獲得專利,在監獄報上累計發表了多少篇文章,以上所說都可以算立功用來減刑,但是一般人很難辦到。(求關注)

  • 8 # 夜空孤星

    理論上是減多少都有可能,關鍵是看你能不能做到。告訴你怎麼減刑,你自己去根據他的刑期去算一下。

    監獄的減刑途徑有好多,最傳統的方法就是踏實改造,別折騰努力掙分。監獄的減刑是按獎勵走的。一般犯人下到監獄時,剛開始都要經歷兩個月的新人期,當新人期結束後來到生活隊就可以掙分了。現在監獄都實行的是大分制,一個月滿分是100分。有的監獄剛開始下到生活隊的時候時。一個月60分掙起,然後慢慢的在往上加,普通人一個月差不多也就80分左右。600分為一個獎,達到三個獎的時候才可以向法院申報減刑。我當時所在的太原市某監獄一年有四批報減刑的機會,所以你即使是獎夠了,也得等到人家報減刑的時候才能一起去報。一個獎最多可以申報三個月的減刑,所以三個獎理論上是可以減9個月的。但是申報減刑除了獎勵分夠了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原因要一起考慮,比如你在這個報獎過程中有沒有違紀被扣過分等。另外你報九個月減刑法院很少能有全部批准的,一般都會扣掉一兩個月甚至更多。一般也是三個月左右才能有結果。就這樣當第一次報減刑下來後繼續接著掙分然後再去報,這個中間如果您因為什時事情坐了禁閉的話,那麼您的減刑就基本上全部泡湯了,不只是之前的減刑會被追回,之後的機會也很渺茫了。

    關於掙分的事情也是有很多的門道的,除了日常的分數外,如果你表現優異被評為勞動積極分子,那麼每個月幾乎都會有額外的加分。另外,你為監區做出了什麼特殊貢獻的話,也是會有加分,比如對生產技術進行改造了,創新了工作流程了之類的。還有就是你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各項比賽,比如演講比賽,技能比賽,獲得獎項的都是可以額外加分的,等等,這樣的機會也還是有很多。

    除了上述的減刑渠道以外,可以大幅度減刑的就是立功了。這樣的機會不是誰都有。最普遍的立功表現就是檢舉揭發,如果你能檢舉揭發一起重大案件,並且最後被落實的話,那麼你就屬於重大立功表現,這個減刑力度可是很嚇人的。我在朝看的時候,有一個女嫌疑犯,犯詐騙罪,據聽說按金額是可以判12年的,最後檢舉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並且協助警方將四位毒販全部抓獲。我當時上述在三中院開庭時,正好和這個四個團伙的三告在一個候審屋子,聽他說他們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量刑都是無期,剩下兩也都是15年起,他說那個女的就因為揭發了他們,最後只判了三年。這麼一算幾乎是一下減了10年。並且這個減刑是立竿見影的,正常的渠道可能會有很多的情況不予減刑,比如財產型判項沒有履行等。但是這些情況幾乎都不會影響到立功的減刑力度。除了這個之外就是專利發明了,這個專利只能是實用新型的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是不行的。這個專利好像認定門檻挺高的。但是隻要你有這方面的能力,監獄也是會給你提供方便供你創造,如果真的能夠成功的話,那麼也是屬於立功表現的,減刑力度也是很大的。另外比如遇到什麼重大事故或者災難的時候,您能捨身救人等,也是會有重大立功機會的。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查查“李洪濤”的專利立功案例,在被執行死刑的前幾個小時發明成功,直接由死刑變死緩,把命都保住了。另外大家也可以看看“孫小果”死而復生的案例,雖然是腐敗的典型,但是基本上把能用的減刑手段都用了。當然我們不是學習他的徇私舞弊,但是可以瞭解一些減刑的規則。

    監獄裡的犯人常說一句話,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減的多不如判的少,判的少不如進來的早”今天我再加上一句“進來的早不如不犯罪”。

  • 9 # 西出陽關V

    服刑期間,按有期、無期、死緩,減刑各有不同的規定。

    還是說一說我最熟悉一個死緩的減刑例項,供大家參考。

    他是一個大學生,臨近畢業前,因犯罪被判死緩。進去那天是八月末的一天,十月初開庭宣判,同月被送往省一監入監隊學習,一個月後(十一月初),武警用火車押送到600裡外一個工業行業的某勞改分局(現稱為監獄管理分局)第X支隊(現為第X監獄)服刑,那裡分佈著若干個監獄。

    入監服刑不到一年,經獄方評定給予一定待遇,每個月都按時發給他特殊技術津貼,一直髮放至出獄為止,在服刑期間,他曾四次被批准探家,每次探家七至九天。

    服刑期間,因表現出色,得到獄方很多獎勵,包括省級的。死緩考驗期滿之後四個月左右,經高法裁定,由死緩直接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後分別獲得四次減刑,依次是兩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三個月、兩年四個月,共減刑七年七個月。

    從進入看守所那年的8月23日,到出獄那一年的7月7日,一共服刑十二年十個半月。

    出獄後,他娶妻生子,入職工作,幾年後自辦工廠,成了新人。

    說明:

    從被捕進看守所到法院判決之日,這個時間段不論是多少天,都不計入死緩考驗期 ,死緩考驗期的二年是從死緩判決書裁定之日計算。

    死緩二年考驗期滿,獄方擇時會提請減刑意見書報省高法,由省高法裁定,不管減為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刑期都是從高法裁定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死緩考驗期滿到高法裁定之日,這個時間段不管多久(一般在半年以內),都不計入死緩減刑後的刑期裡,都得從裁定之日重新計算。當然,這個時間段是越短越好,因為它不能抵扣高法裁決之日以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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