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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以後法定節假日,全體公民都享有的為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部門公民享有的節假日為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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