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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豬丶請你聽我說

    小孩的判決過程中,其中有一條是看孩子跟其父母任何一方生活久,也作為考慮判決的前提!那麼問題來了,原先在男方家好好的,也在上學,但是有一天,突然女方趁著男方不備的情況下,帶人到學校打人強行帶走小孩,之後全家消失,把小孩藏起來!男方無奈的情況下只好起訴離婚透過法律途徑爭奪小孩的撫養權。可是多家律師事務所告知:小孩子在誰那,那一方就會有優勢,基本上穩贏的。但是,之前一直都在男方家上學,吃住。就因為對方打人強行帶走小孩,法律就要判給女方?..(特別要說明的是,第一庭開庭時女方承認帶人打人強行帶走小孩)。

    其次,在男方起訴時,有十五天的調解期,司法電話通知女方,女方未到場,堅持離婚。這是第一次調解失敗了!第二次調解是在開庭前,在法官的調解下,女方再次堅持離婚。進而才開庭!在庭上,女方也承認了打人強行帶走小孩的事實!可是最後法官仍然不同意離婚。給出的理由是,男方不夠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女方是一時衝動才同意離婚的!這我就不明白了,有以下幾點:一,兩次調解失敗,兩次間隔一個月,雙方同意離婚。自願情況下做出的選擇。二,女方不顧雙方大家庭的情面,撕破臉帶人打人強行帶走正在上學的小孩,都到這地步了還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三,藏小孩,孩子被搶後,一直音信全無,不知道被藏其何處!男方無奈下才起訴。在這一系列情況下,還不能證明嗎?判不同意離婚後,就讓男女雙方自行商量。請問都到這地步了還怎麼商量?法院也沒人出來調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各位格力變頻空調1.5匹12小時用多少度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