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高鐵,行李箱要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平穩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少量帶有危險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子彈乘車時,應告之妥善保管,避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一條 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括幾人同時攜帶一件超重或超大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辦理託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透過臺由旅客自己照看,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十五條 對旅客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失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詳細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車站時,移交列車終點站。
車站對本站發現或列車移交的遺失物品,應在遺失物品登記簿上詳細登記,註明日期、地點、移交車次、品名、包裝及內含物品、數量、重量、交物人、經辦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遺失物品招領處,遺失物品招領處應有明顯的招領揭示。對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失主來領取時,應查驗身份證,核對時間、地點、車次、品名、件數、重量,確認無誤後,由失主簽收,並記錄身份證號碼。
拾到現金應開具“客運運價雜費收據”(以下簡稱“客雜”)上交,並在登記簿上註明“客雜”收據號碼,當失主來領取時,開具退款證明書辦理退款。
遺失物品需要透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內附清單,物品加封,填寫客運記錄和行李、包裹交接證,交列車行李員簽收。
遺失物品中的危險品、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機要檔案應立即移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不辦理轉送。
鮮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負責保管和轉送。
坐高鐵,行李箱要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平穩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少量帶有危險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子彈乘車時,應告之妥善保管,避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一條 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括幾人同時攜帶一件超重或超大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辦理託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透過臺由旅客自己照看,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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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 對旅客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失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詳細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車站時,移交列車終點站。
車站對本站發現或列車移交的遺失物品,應在遺失物品登記簿上詳細登記,註明日期、地點、移交車次、品名、包裝及內含物品、數量、重量、交物人、經辦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遺失物品招領處,遺失物品招領處應有明顯的招領揭示。對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失主來領取時,應查驗身份證,核對時間、地點、車次、品名、件數、重量,確認無誤後,由失主簽收,並記錄身份證號碼。
拾到現金應開具“客運運價雜費收據”(以下簡稱“客雜”)上交,並在登記簿上註明“客雜”收據號碼,當失主來領取時,開具退款證明書辦理退款。
遺失物品需要透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內附清單,物品加封,填寫客運記錄和行李、包裹交接證,交列車行李員簽收。
遺失物品中的危險品、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機要檔案應立即移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不辦理轉送。
鮮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負責保管和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