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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2216156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能夠直接對外代表公司(還包括其他法人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的人。簡單說,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字就代表公司的意思,就和公司蓋章差不多。

    《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從一定程度上掌握著公司的實際經營權,是公司的重要職位,可謂是位高權重。

    也正是因為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起著如此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法定代表人應該由誰來擔任也一直是公司控制權之爭中各股東的必爭之地。正常情況,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會親自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免大權旁落,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2.法人

    鄭重地說明一點——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看完這篇回答後如果再有人在你面前說他們公司的法人是誰誰誰,請你幫我們向他普法)。

    法律對“法人”這個概念有明確地定義:

    《民法總則》第57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也就是說,法人其實是法律造出來的人,是透過法律的規定將一個組織擬人化,讓ta和我們普通人一樣具備獨立享受民事責任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從而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人格,而公司就是最常見的法人。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兩類公司的名字裡都有“有限”兩個字,“有限”二字代表什麼意思呢?我們來給大家解釋一下。

    前面提到,公司是法人,所以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稱,具有獨立的財產,能夠獨立地從事交易和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但是一旦股東出資到位了,出資的這部分錢就不再是股東的錢,而變成了公司的錢。

    所以如果公司對外欠錢,是由公司拿公司的錢去還,而不該由股東還,這就是所謂的“股東有限責任”——股東作為投資者只在其投資限度內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這也是公司名字裡“有限”二字的含義。

    《民法總則》第60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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