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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諾克比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單獨或分邊進行。可概述如下:

      1.比賽時,選手們使用相同的主球擊打目標球。共有21只目標球,其中:15只紅球各一分;黃色球2分;綠色球3分;棕色球4分;藍色球5分;粉色球6分;黑色球7分;

      2.運動員標準擊球順序:將紅色球與彩色球分別交替落袋,直至所有紅色球全部離臺,然後按綵球分值由低至高的順序也至全部離臺為止。

      3.一杆球之內每個入袋的活球的分值均記入擊球運動員的得分記錄上;

      4.球員犯規被罰的分數應加在對手的分數記錄上;

      5.斯諾克比賽的基本戰術是要儘量把主球留在你的對手沒有活球可打的地方。也就是給你的對手做障礙。如果一方隊員落後對手很多分的話,那麼製作障礙讓對手被罰分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得分手段。

      6.一盤的獲勝者,應是運動員或一方:

      (1)獲得最高分數。

      (2)該盤的對方認負,或對方由於"無意識救球"與"不正當行為"被判罰。

      7.一局的獲勝者應是運動員或一方:

      (1)贏得該局全部或必須的盤數。

      (2)贏得該局最多總分數與相應的累計分數。

      (3)對方在該局由於"不正當行為"被判罰。

      8.一場的獲勝者,為運動員或一方贏得該場最多局數或獲得最多總分相應的累計分數。

      9.球的置放:

      (1)比賽開始前主球為手中球,其它目標球的擺放位置如下:

      ①、15只紅球相互緊貼成等邊三角形擺在紅球區;三角架頂點的那隻紅球位於球檯中心線,並儘可能靠近粉色球,但不得相貼;三角架的底線與頂岸平行。

      ②黃色球擺在D區的右側,綠色球擺在D區的左側,棕色球擺在開球線中點,藍色球擺在中心置球點,粉色球擺在三角架頂點,黑色球擺在置球點上。

      (2)比賽開始後,在擊球方提出合理要求下,只有裁判員才可以擦拭球,並且:

      ①如球不在置球點上,則當球被拿起之前,球所在位置應用定位器作標誌;

      ②用以標誌被擦拭球位置的定位器,將被當做該球對待,並獲得該球的分值,直至該球被擦拭完並被放回原位為止。如果擊球運動員以外的任何運動員觸控或擾動定位器,則他將被當做擊球運動員一樣處罰,而比賽次序不受影響。如有必要,裁判員還可將定位器或已被擦拭過的球再放回他認可的原位上,即使球已被拾起。

      10.比賽方式:

      比賽開始前,參賽各方應採用抽籤或彼此同意的方式來確定比賽次序。

      (1)一旦比賽次序決定下來,每盤之中的擊球順序就不得改變。除非一方犯規後,對方要求他繼續擊球。

      (2)一局比賽中的各盤應由參賽各方輪流開球。

      (3)首杆運動員應從手中球開球,當其球杆的皮頭碰到主球后,或是:

      ①完成了一擊球;

      ②讓主球移動一個位置;

      (4)為了打好一擊球,不得有違犯處罰的情況發生。

      (5)每輪次的第一擊以紅球(或指定自由球)為活球,直至所有紅球全部離臺為止。一擊球之內每個入袋活球的分值均應記入得分記錄。在同一次擊球進袋的每一紅球與任何被指定當作紅球的自由球,它們的分值應記入得分記錄。

      (6)如一紅球或一被指定當作紅球的自由球被擊進袋,該運動員可繼續進行下一擊球,且下一個活球應是該運動員所選的一個綵球。如該綵球被擊進袋,可得分。然後再將綵球放回置球點。

      (7)紅球全部離臺前,輪流交替地將紅球與綵球擊進袋,才能一杆繼續下去。直到檯面上最後一隻紅球被擊落後,隨之一個綵球也被擊進袋,一杆球仍可繼續進行。

      (8)紅球全部離臺後,檯面上的綵球按分值從小到大,依次成為活球,當下一綵球進袋後(除特殊情況外),即留在桌外,不再取出。然後,擊球運動員再擊打下一個綵球。

      (9)紅球落袋或出界後不再擺回到檯面上,即使運動員因犯規而由此受益,也不予考慮,但是有些特殊情況例外。

      (10)如果擊球方一擊球沒有得分或犯規,則其這一輪次擊球結束。對方從主球停止的地方開始擊球。如果主球出界,主球成為手中球。

      11.盤、局、場的結束:

      (1)當檯面上只剩下黑球時,黑球入袋或犯規都將使本盤結束,除非同時發生下面兩種情況:

      ①此時雙方比分相同;

      ②(在以累積分定負的情況下)此時的比分不影響比賽最終結果。

      (2)當上述兩種情況發生時,則:

      ①黑球置於置球點上;

      ②運動員擲幣猜先決定擊球順序;

      ④擊球入袋或犯規導致本盤結束。

      (3)如果比賽是以累積分決定一局或一場勝負,當比賽最後各方得分相同時,應按上述步驟,將黑球重新置位。

      12.自手中球開球:

      自手中球開球,必須放在開球區(D區)線上或線內的任意位置上,可朝任意方向擊打主球:

      (1)如被詢問,裁判員應當說明主球是否擺放正確;

      (2)當選手擺放主球時需用皮頭觸碰主球以幫助定位,在裁判員確認擊球運動員並非試圖去做一次擊球的情況下,則主球不是局中球。

      13.雙擊:

      在主球的第一次碰撞時,不得同時擊中兩個球,除非它們是兩個紅球,或是一隻活球與一隻自由球。

      14.放置綵球:已入袋或出界的任何綵球,在下一擊球進行前,應被放在置球點上。

      (1)由於裁判員沒能正確放置綵球,運動員不負任何責任。

      (2)當紅球全部清檯,按遞增順序將一個綵球擊進袋後,如被錯誤置位,一旦錯誤被發現,該綵球應即從球檯上重新移回至正確位置,不需要進行處罰,比賽應繼續進行。

      (3)對於一個或一些已被錯誤置位的球,一旦對之進行了一擊球時,在以後的擊球過程中,它們被當作正確置位的球來對待,任何非正常離開球檯的綵球,將被重新置位,而且:

      ①如發現綵球錯位系由於原先放置疏忽所致,則不予罰分。

      ②如發生在裁判放置不正確之前,擊球運動員進行了擊球,應對他按規定罰分。

      (4)當需要放置綵球而其置球點被佔據時,這隻綵球應放在能放置球的最高分值的置球點上。

      (5)如需放置一個以上的綵球而它們的置球點都被佔時,應優先放置分值高的綵球。

      (6)如所有的置球點均被佔,綵球應放置在該球置球點與頂岸之間的區域都被佔,可將綵球放置在臺面縱向中心線上距該球的置球點最近的位置上。

      (7)所有上述情況,當綵球被置位時,不允許該綵球與其它球相貼。

      (8)欲將一綵球正確置位,需按本規則所確定的置球點,用手來放置。

      15.貼球:

      (1)如果主球與一個或多個活球,或可能成為活球的球相貼,裁判員應宣佈貼球,同時指出主球與哪個或哪些球相貼。

      (2)當貼球被認定後,擊球運動員必需擊打主球使之離開被貼之球,但不得令被貼球移動或造成貼球。

      (4)在下列情況下,只要擊球運動員不讓目標球移動,就不予以處罰。即:

      ①相貼的球為活球;

      ②該球可能成為活球,且裁判員宣佈其為活球。

      (4)如果主球停止下來,貼上或幾乎貼上一個非活球時,當被詢問是否貼球時,裁判員應當回答"是"或"否",此時,擊球運動員必需如前面所述,在不擾動該球的情況下擊打主球,使之離開。但必需首先撞擊一個活球。

      (5)主球同時與一隻活球與一隻非活球相貼,裁判員只需指出那個被貼上的球即可,如果擊球運動員一定要詢問裁判員主球是否也貼上了非活球時,他有權被告知。

      (6)如經裁判員確認,在擊於瞬間被貼球的任何移動並非由擊球運動員所造成,則裁判員可不裁定其犯規。

      (7)當裁判員觀察時,一個靜止的目標球未與主球相貼,但後來在一擊球開始打之前,卻又被看出與主球相接觸,這時該目標球應被裁判員重新放到他認可的位置上。

      16.袋口球:

      (1)球在袋口邊上未受其它球的撞擊、觸動而落袋,且與行進中的任何擊球行為無關,則該目標球應放回原位,同時已經獲得的分數應予計算。

      (2)如果袋口球受一擊球中任何球的撞擊而落袋。

      ①在不犯規的情況下,應將所有球放回原位,並應重複該一擊球,或由該同一擊球運動員隨意進行另外一擊球。

      ②如果犯規發生,該擊球運動員應受到規定的處罰,所有球應放回原位,下一個運動員可按通常犯規後的選擇進行。

      (3)如一球在袋口邊上保持短暫平衡後落入袋內,它應被算作正常入袋,不必放回原位。

      17.犯規後主球成為障礙球:

      (1)犯規後,若主球被造成障礙,裁判員應宣佈對手獲得自由球。(1)如下輪次的運動員選擇的是下一擊球,則:

      ①他可以指定任意球作為活球。

      ②任何被指定的球,應被當作活球來對待,並獲得該活球的分值。只有當它被擊落袋後,才被放回置球點。

      (2)主球在以下情況即為犯規:

      ①沒有首先擊到被指定的球,或首先同時擊中被指定的球與活球;

      ②用被指定的自由球給所有紅球或活球造成障礙,但當檯面上只剩粉球、黑球時除外。

      (3)如果自由球被擊落,需將其取出放回置球點,其所獲活球的分值應記入記錄。

      (4)如在主球首先擊中被指定的球后,或首先同時擊中被指定的球與活球后,活球被撞入袋內,則記錄該活球的分值,活球不予取出。

      (5)若指定的球與活球同時進袋,則只記錄活球的分值,除非被指定的是一紅球,則當每個球被擊進袋時,應記錄其分值。然後自由球被放回置球點,而活球則不予取出。

      (6)如果對方要求犯規方繼續擊球,則宣佈的自由球變為無效。

      18.犯規:

      當比賽中出現違反規則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佈犯規。

      (1)如選手尚未打一擊球時就犯規了,則其輪次立即結束。同時裁判員應宣佈處罰。

      (2)如果擊球運動員已經打出了一擊球,裁判員應當等待,直到該一擊球結束後再宣佈處罰。

      (3)如在下一擊球開始之前,一次犯規,裁判員沒有做出裁決,對手也沒有提出異議,這次犯規被視為寬赦。

      (4)任何放置錯了的綵球,應保持原地不動。只有再被擊落或出界後再將其正確放置。

      (5)允許犯規者獲得犯規前的所有得分。

      (6)對手將在主球停頓下來的地方開始下一擊球。如主球出界,對手將獲得手中球。

      (7)如同時發生多種犯規行為,應按其中罰分最高的分值處理。

      (8)如選手犯規,他將:

      ①根據規定受到處罰。

      ②如對手提出要求,必須繼續擊球。

      19.處罰:

      選手犯規,應受到 4分的處罰,除非在下述(1)至(4)款中指出了有更高的分值時,處罰為:

      (1)處罰為活球分值的情況:

      ①擊球時杆頭觸動主球一次以上

      ②雙腳離地

      ④開球時主球未放在D區內

      ⑤空杆

      ⑥主球落袋

      ⑦利用自由球做成障礙球

      ⑨使用不標準球杆

      (2)下列犯規行為,應判罰有關活球的最高分值:

      ①未等所有球停穩就擊球;

      ②未等裁判員放置好綵球就擊球;

      ④主球首先擊打到非活球;

      ⑤推杆

      ⑥觸碰了一個局中球,但球杆杆頭觸碰主球以便完成一擊球的情況除外。

      ⑦擊球出界

      (3)下列行為應判罰7分:

      ①使用界外球以達到任何目的。

      ②使用任何物體進行測量間距或距離

      ④用白色球以外的任何球做主球;

      ⑤未能根據裁判員的要求指出目標球

      ⑥擊紅球入袋後,尚未指定綵球就犯規了。

      20.繼續擊球:

      一旦運動員要求對手繼續擊球,這一決定將不能更改。被要求繼續擊球的選手將:

      (1)可以改變他要進行的一擊球與所要擊打的活球。

      (2)獲得所擊落球的分值。

      21.空杆犯規(無意識救球):

      擊球運動員應盡最大努力去擊打活球,如果裁判員認為球員未能盡力,他將宣佈該選手空杆犯規。除非檯面上只剩黑球或出出現了根本不可能擊到活球的情況時。在後者情況下,必需假定,經裁判員判定,擊球運動員確係試圖撞擊活球,只要他用足夠力量直接或間接朝活球方向擊打主球,若不是由於這些阻擋球的緣故,主球便可到達活球處。

      (1)當宣佈空杆犯規後,下一位選手就可以要求犯規方在主球停留處再擊打一次,或者從原來位置上,由犯規方自行處理。在後者情況下,活球應是在這之前最後一擊球所要撞擊的同一個活球。即:

      ①任何一個紅球,於該處紅球便是活球。

      ②紅球全部離臺後,綵球便是活球。

      (2)當主球至任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上的任何部位之間有一直線通路,若擊球運動員卻沒能擊到,裁判員應宣佈空杆犯規。除非裁判員認為運動員在擊打一擊球前,需要造成或已經造成了障礙,且裁判員認為該次空杆並不是故意的。

      (3)當出現(2)所述情況後,空杆被宣佈後,從主球到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之間有一直線通路,以致兩球可以沿中心整個球體相撞(如果活球是紅球時,且未被綵球阻擋,所指的應是任何紅球的整個直徑),那麼:

      ①從同一位置上擊打一擊球,如果首先擊打活球再次失敗,則應宣佈空杆犯規,不管相差多少分數。

      ②若被要求從原始位置上再重擊一次時,裁判員應警告犯規方,如第三次再失敗,結果將導致一盤被判處輸給對方。

      (4)依照本規則將主球放回原位後,由主球至任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的任何部位之間,有一直線通路,此時若擊球運動員造成任意球犯規,包括準備擊球的主球在內,若該一擊球尚未進行 ,則可以不宣佈為空杆,在此情況下可以採取別的適當處罰:

      ①下一運動員既可選擇自己擊球,也可以要求犯規方在停球位置重擊一次

      ②下一個運動員可要求裁判員將所有球放回犯規前所在位置,讓犯規方由該處再擊一次。

      (5)所有其他空杆應依照裁判員的判斷宣佈。

      (6)發生一次空杆並且被下一個運動員要求將主球放回原位以後,任何被擾動的目標球應保留其現狀,除非裁判員認為犯規運動員將要因此而受益。在後者情況下,任何一個或所有被擾動的球,可在裁判員的認可下放回原位。但無論哪種情況,非正常離開球檯的綵球,應被放於置球點上,或入回原來適當的位置上。

      (7)在一次空杆後,當任何球被放回原位時,犯規方或下一個運動員都可被徵詢對該球位置的意見,此後裁判員的決定才算最終結束。

      (8)當在徵詢意見時,無論哪個運動員若觸碰了處於局中球狀態下的任何球,則他應被當作擊球運動員受處罰。原有比賽次序不變。如有必要,被觸動的球應由裁判員放回到他認可的位置上,即使該球已被裁判員拾起的情況下,也不允許觸碰。

      (9)非犯規方有權詢問,若裁判員打算將主球以外的其它球放回原位,是否要求主球從原始位置上擊球,裁判員應予以說明其意圖。

      22.受到觸擾的球:

      如果靜止的球或運動狀態下的球,被其它非擊球運動員擾動,裁判員應將球恢復到他認定為球的原來位置;或讓其繼續運動直到停下為止,而不必處罰。

      本規則應包括那些由於其他事故或人員迫使擊球運動員移動球的情況,但擊球運動員的同伴不在此限。

      球員對裁判員造成的干擾概不負責。

      23.僵局:

      如裁判員認為比賽出現了或即將出現僵局,將立即建議重新開局。如果選手拒絕,裁判員應允許比賽繼續進行。但應附帶條件,即宣佈在一定時間內局面必需改變,通常應在裁判員的判定下,限定每邊各打三杆,如在宣佈的時間期滿後,局面基本未變時,裁判員應取消所有得分,重新擺放所有的球,如同一盤比賽開始那樣。

      (1)仍由原來開球的選手開球。

      (2)仍保持原來的擊球順序。

      24.斯諾克4人雙打:

      (1)在4人雙打比賽中,每方輪流開盤。擊球順序就應在賽前定好並保持不變。

      (2)每盤比賽結束後,出場順序可以改變。

      (3)如犯規並被要求繼續擊球,則應由犯規方的犯規者繼續擊球。即使該次犯規在輪次以外發生,原比賽次序仍保持不變,這樣使犯規者的同伴失去了一個輪次。

      (4)在一盤比賽中,同伴間可以互相商量,但在下列情況下為犯規行為:

      ①選手正在擊球或已經在球檯旁準備擊球。

      ②從第一擊球直到一杆球結束的時間內進行商議。

      25.使用輔助器械:

      擊球運動員應對在球檯上放置的移動他所使用的任何輔助器械負責:

      (1)擊球運動員對所有物品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自他拿到球檯上的架杆與延伸器材。無論它們是屬於擊球運動員自己的,或是借來的,他均應對之負責(來自裁判員的除外),而且當他使用這些裝置造成任何犯規將受到處罰。

      (2)因使用裁判員提供的輔助器械而造成的非人為犯規,擊球運動員對之不負責任。如這些裝置證明有毛病,且由此造成擊球運動員觸碰一個或一些球時,不算犯規。如有必要,裁判員應將球放回原位,並且當擊球運動員正在擊打一杆球之中,則應准予繼續進行下去而不受處罰。

      26.詮釋:

      (1)本規則所有條例與術語對女性同樣有效。

      (2)由於具體情況不同,有必要作適當調整,以便使規則應用於一些有實際困難的人,特別是如:

      ①"雙腳不能離地"的處罰不能用於在輪椅中的運動員。

      ②若運動員不能區別顏色之間的差異,例如紅與綠,在向裁判員提出要求後,他應被告知球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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