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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觀察室

    關於問題描述的事件,最近剛剛有發生這樣一起案件。

    事件案例

    小余和女朋友梅梅是因為工作關係認識的,認識後不久,兩人互相產生了好感,確定了戀愛關係。

    前段時間,女友梅梅的情緒十分低落,狀態不好,整天無所事事。作為男朋友的小余看在眼裡,於是便提出帶她去吃夜宵散心。同時叫上了另一個男性朋友。

    夜宵期間,梅梅喝了幾瓶酒,已經略微有些醉意。之後,在回家的路上,梅梅感到口渴要喝水,小余卻以附近沒有店鋪拒絕了。沒想到,梅梅轉而向另一個男性朋友求助,並撒嬌讓他去幫她買水。

    這一幕,作為男朋友的小余看到了,心裡十分不痛快,為兩人之後的矛盾留下了隱患。

    回到家後,兩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小余藉著酒勁大發雷霆,把房間裡的東西都砸了,而梅梅則嚷嚷著要跳樓。

    小余此時不但沒有阻攔,還繼續用語言刺激,表示兩人一起跳樓。可是哪裡想到,已經衝昏頭腦的梅梅真就跳了下去,最終死亡。

    律師分析

    事件發生後,小余表示自己一時的氣話,卻導致了梅梅的賭氣跳樓,十分後悔。

    可是,梅梅雖然是自己跳的樓,小余就沒有責任嗎?

    不是的,小余最終還是被檢察院提起了公訴。檢方認為,作為男朋友的小余,在和女友喝酒且醉酒後,有照顧其避免其處於危險的法定義務。在兩人發生爭吵後,不僅未對處於醉酒狀態的梅梅進行勸阻、救助,還進行了言語刺激對方,導致她最終墜樓身亡。因此,小余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

  • 2 # 劉輝律師

    辱罵本身僅僅構成名譽權人格權侵權,一般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其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說一般的辱罵行為只能從名譽權侵權的角度進行維權。

    但是,嚴重的情況下也辱罵是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的,比如說公眾場合大聲謾罵,使用帶有人格侮辱性的詞語。不過侮辱誹謗罪屬於輕罪,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同時,我們還應當認識到辱罵致人自殺並不會導致侮辱誹謗的罪責增加。因為在被辱罵之後選擇自殺的可能是很低,以一般人的思維和智商都很少有在被辱罵後選擇自殺的。大多數罵人的人也不會想到被罵者的自殺後果。

    而且,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因為受到了辱罵自殺,罵人的人就要承擔非常嚴重的罪責的話,是不是太過於嚴苛了呢?

    當然,如果說因為對方的辱罵行為導致當事人自殺的,其近親屬可以考慮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予以財產賠償。

  • 3 # 李濤律師

    《刑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另外,辱罵行為可以從名譽權侵權的角度下手,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他人自殺的舉動與你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需要把你們二者放入一般人的範疇考慮,例如,甲辱罵乙,乙因為小心臟受不了自殺了,社會一般人不會因為被他人罵幾句就跑去自殺,所以甲與乙的自殺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即甲不需要對乙死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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