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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學作品的體裁有小說、散文、詩歌、戲劇1、小說以刻畫人物形象為中心,透過完整的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的文學體裁。人物、情節、環境是小說的三要素。情節一般包括開端、發展、高潮、結局四部分,有的包括序幕、尾聲。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小說按照篇幅及容量可分為長篇、中篇、短篇和微型小說(小小說)。按照表現的內容可分為神話、仙俠、武俠、古傳、當代等。按照體制可分為章回體小說、日記體小說、書信體小說、自傳體小說。按照語言形式可分為文言小說和白話小說。2、散文散文是一種抒發作者真情實感、寫作方式靈活的記敘類文學體裁。“散文”一詞大概出現在北宋太平興國(976年12月-984年11月)時期。《辭海》認為:中國六朝以來,為區別韻文與駢文,把凡不押韻、不重排偶的散體文章(包括經傳史書),統稱“散文”。後又泛指詩歌以外的所有文學體裁。隨著時間的發展,散文的概念由廣義向狹義轉變,並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3、詩歌用高度凝練的語言,形象表達作者豐富情感,集中反映社會生活並具有一定節奏和韻律的文學體裁。詩歌是一種抒情言志的文學體裁。《毛詩-大序》記載:“詩者,志之所之也。在心為志,發言為詩”。南宋嚴羽《滄浪詩話》雲:“詩者,吟詠性情也”。只有一種用言語表達的藝術就是詩歌。4、戲劇指以語言、動作、舞蹈、音樂、木偶等形式達到敘事目的的舞臺表演藝術的總稱。文學上的戲劇概念是指為戲劇表演所創作的指令碼,即劇本。戲劇的表演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包括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木偶戲等。戲劇是由演員扮演角色在舞臺上當眾表演故事的一種綜合藝術。戲劇的起源實不可考,目前有多種假說。比較主流的看法有二:一為原始宗教的巫術儀式,比如上古中文,“巫”、“舞”、“武”三字同源,可能是對一種乞求戰鬥勝利的巫術活動的合稱,即戲劇的原始形態。另一為勞動或慶祝豐收時的即興歌舞表演,這種說法主要依據是古希臘戲劇,它被認為是起源於酒神祭祀。戲劇是由演員將某個故事或情境,以對話、歌唱或動作等方式表演出來的藝術。戲劇有四個元素,包括了“演員”、“故事(情境)”、“舞臺(表演場地)”和“觀眾”。“演員”是四者當中最重要的元素,他是角色的代言人,必須具備扮演的能力,戲劇與其它藝術類最大的不同之處便在於扮演了,透過演員的扮演,劇本中的角色才能得以伸張,如果拋棄了演員的扮演,那麼所演出的便不再是戲劇。擴充套件資料:在古代希臘 ,藝術被劃分為音樂、繪畫、雕塑 、建築與詩,戲劇被劃歸詩的範疇。但是,真正的戲劇藝術應該包容詩(文學)、音樂、繪畫、雕塑、建築以及舞蹈等多種藝術成分,因而被稱為綜合藝術。每一種藝術都有特殊的表現手段,從而構成形象的外在形態。作為一種綜合藝術,戲劇融化了多種藝術的表現手段,它們在綜合體中直接的、外在的表現是:文學:主要指劇本。造型藝術:主要指佈景、燈光、道具、服裝、化妝。音樂:主要指戲劇演出中的音響、插曲、配樂等,在戲曲、歌劇中,還包括曲調、演唱等。舞蹈:主要指舞劇、戲曲藝術中包含的舞蹈成分,在話劇中轉化為演員的表演藝術——動作藝術。戲劇中的多種藝術因素分別起著不同的作用,它們在綜合整體中的地位不是對等的。在戲劇綜合體中,演員的表演藝術居於中心、主導地位,它是戲劇藝術的本體。表演藝術的手段——形體動作和臺詞,是戲劇藝術的基本手段。其他藝術因素,都被本體所融化。劇本是戲劇演出的基礎,直接決定了戲劇的藝術性和思想性,它作為一種文學形式,雖然可以像小說那樣供人閱讀,但它的基本價值在於可演性,不能演出的劇本,不是好的戲劇作品。戲劇演出中的音樂成分,無論是插曲、配樂還是音響,其價值主要在於對演員塑造舞臺形象的協同作用。戲劇演出中的造型藝術成分,如佈景、燈光、道具、服裝、化妝,也是從不同的角度為演員塑造舞臺形象起特定輔助作用的。以演員表演藝術為本體,對多種藝術成分進行吸收與融化,構成了戲劇藝術的外在形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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