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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一、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例項解析】張三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張三在B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張三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張三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特別提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就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例項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3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麼李四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後的年休假為2天。

    【特別提示】司法實踐中,離職員工享受年休假並不侷限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適用於上述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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