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如下:
一、“寄件人姓名”的填寫:
此處的寄件人應當為實際經手寄送該郵件的自然人;
寄件人在此處填寫的姓名必須與其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完全一致;
如果明確約定了聯絡人或寄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約定的人員;
如果沒有約定聯絡人或寄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合同的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或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為非自然人);
如果案件代理律師向法院或仲裁機構寄送法律檔案的,此處應當填寫具體經辦該案的代理律師;
寄件人的姓名應當填寫準確、完整;
嚴禁將不相關的人員作為寄件人,並將其資訊填寫在此處。
二、寄件人“電話”的填寫:
此處填寫的電話號碼,必須是寄件人正有效使用且隨時能夠取得聯絡的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優先、也可以是常用座機電話號碼等),以便於收件人或郵遞人員及時與寄件人保持聯絡;
如果寄件人與收件人指定了寄件人的聯絡電話,此處應當填寫指定的聯絡電話,但應當保證該聯絡電話滿足3.2.1條款的要求。
三、寄件人所屬“單位名稱”的填寫:
此處填寫的內容應當為寄件人所在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此處的單位名稱必須與郵件內容的發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寄件人所屬的單位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完全一致;
四、寄件人“地址”的填寫:
寄件人的地址應當為寄件人所屬單位的有效聯絡地址;
寄件人地址應當明確、詳細,以便於郵寄人員或收件人與寄件人及時取得聯絡;
如果在異地郵寄郵件,原則上應當填寫寄件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地,而不是實際郵件寄出的臨時地。
五、郵寄型別的選擇
依據實際郵寄物品的類別,確認所郵寄的是屬於信函、檔案資料,還是物品,並在確認的選項前打勾。
六、“內容品名”的填寫
“內容品名”的填寫必須做到簡單且內容完整,讓收件人僅看填寫的“內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郵寄的具體內容,並知悉寄件人寄送該檔案資料的目的。
“內容品名”應當對郵寄內容能夠準確描寫,不能產生歧義。如果確實無法消除描述歧義的,應當採取公證的方式進行郵寄。
如果郵寄的內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單位支付金錢信函的,則應當註明:
(1)債權人名稱;
(2)該金錢給付義務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並註明合同編號或債權憑證編號);
(3)支付金額;
(4)支付期限。
如果寄件人要求收件人從事一定行為的,應當註明:
(2)要求從事行為的具體內容;
(3)從事具體行為的期限。
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應當註明該合同的簽訂日期及合同編號,使該合同被特定化。
寄送給法院的法律檔案,應當註明:
(1)案號;
(2)法律檔案的提交方;
(3)案由;
(4)法律檔名稱及份數。
七、 保價
對於比較重要的物品或信件,可以進行保價。保價後應當向郵寄人員索要發票及憑證,並進行保管。
八、“交寄人簽名”的填寫
應當由寄件人在“交寄人簽名”處簽名;
交寄人的簽名應當清晰,容易被辨識。
九、“收件人姓名”的填寫
收件人為收件單位有權收取該郵件的自然人;
如果合同明確指定了收件人的聯絡人,此處應當填寫指定的收件人;
如果沒有指定聯絡人或收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合同的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或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為非自然人);
如果無法確定收件人的準備資訊,必須在郵寄前向權威機關進行查詢(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代表人、負責人等);
如情況緊急,不能查實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可以註明收件人為“負責人收”;
如果是案件代理律師寄送給法院或仲裁機關的法律檔案,收件人應當為該案件的經辦法官;
收件人的姓名應當填寫準確、完整;
嚴禁將不相關的人員作為收件人填寫在此處。
十、收件人的“電話”填寫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聯絡電話的,此處填寫指定的收件人聯絡電話;
如果沒有指定收件人聯絡電話的,應當為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有效聯絡電話,或透過法定途徑查詢到的其他聯絡電話;
如果收件人是案件經辦法官的,應當註明該法官所在辦公室的聯絡電話,或其書記員所在辦公室的聯絡電話(原則上在該處不得填寫經辦法官或其書記員的私人聯絡電話)。
十一、收件人所在“單位名稱”的填寫
應當為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名稱的全稱;
此處的單位名稱必須與郵件內容的收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必須與收件單位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完全一致;
如果收件人是法官的,“單位名稱”為該法官所在法院的具體庭室。
十二、收件人所在單位的“地址”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應當填寫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填寫經確認變更後的地址;
如果沒有指定收件人地址的,應當先行確認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地址,並將該法定地址作為收件人收件地址。
十三、其他
1、如果向案件經辦法官寄送法律檔案的,在郵件寄出後,應當提前提醒收件人注意查收。
2、如果郵件因拒收或無法妥投被退回的,應當先確認面單上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及本指引,如果均符合應當將退回的郵件作為證據進行儲存。
3、如果涉及訴訟時效、上訴期限等重大事項的法律檔案,應當採取直接送達及多種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以避免送達不到的風險。
4、郵件寄出後,在確認郵件妥投後,應當收集妥投的證據,並進行保管。
規範如下:
一、“寄件人姓名”的填寫:
此處的寄件人應當為實際經手寄送該郵件的自然人;
寄件人在此處填寫的姓名必須與其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完全一致;
如果明確約定了聯絡人或寄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約定的人員;
如果沒有約定聯絡人或寄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合同的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或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為非自然人);
如果案件代理律師向法院或仲裁機構寄送法律檔案的,此處應當填寫具體經辦該案的代理律師;
寄件人的姓名應當填寫準確、完整;
嚴禁將不相關的人員作為寄件人,並將其資訊填寫在此處。
二、寄件人“電話”的填寫:
此處填寫的電話號碼,必須是寄件人正有效使用且隨時能夠取得聯絡的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優先、也可以是常用座機電話號碼等),以便於收件人或郵遞人員及時與寄件人保持聯絡;
如果寄件人與收件人指定了寄件人的聯絡電話,此處應當填寫指定的聯絡電話,但應當保證該聯絡電話滿足3.2.1條款的要求。
三、寄件人所屬“單位名稱”的填寫:
此處填寫的內容應當為寄件人所在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此處的單位名稱必須與郵件內容的發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寄件人所屬的單位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完全一致;
四、寄件人“地址”的填寫:
寄件人的地址應當為寄件人所屬單位的有效聯絡地址;
寄件人地址應當明確、詳細,以便於郵寄人員或收件人與寄件人及時取得聯絡;
如果在異地郵寄郵件,原則上應當填寫寄件人所在單位的營業地,而不是實際郵件寄出的臨時地。
五、郵寄型別的選擇
依據實際郵寄物品的類別,確認所郵寄的是屬於信函、檔案資料,還是物品,並在確認的選項前打勾。
六、“內容品名”的填寫
“內容品名”的填寫必須做到簡單且內容完整,讓收件人僅看填寫的“內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郵寄的具體內容,並知悉寄件人寄送該檔案資料的目的。
“內容品名”應當對郵寄內容能夠準確描寫,不能產生歧義。如果確實無法消除描述歧義的,應當採取公證的方式進行郵寄。
如果郵寄的內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單位支付金錢信函的,則應當註明:
(1)債權人名稱;
(2)該金錢給付義務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並註明合同編號或債權憑證編號);
(3)支付金額;
(4)支付期限。
如果寄件人要求收件人從事一定行為的,應當註明:
(1)債權人名稱;
(2)要求從事行為的具體內容;
(3)從事具體行為的期限。
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應當註明該合同的簽訂日期及合同編號,使該合同被特定化。
寄送給法院的法律檔案,應當註明:
(1)案號;
(2)法律檔案的提交方;
(3)案由;
(4)法律檔名稱及份數。
七、 保價
對於比較重要的物品或信件,可以進行保價。保價後應當向郵寄人員索要發票及憑證,並進行保管。
八、“交寄人簽名”的填寫
應當由寄件人在“交寄人簽名”處簽名;
交寄人的簽名應當清晰,容易被辨識。
九、“收件人姓名”的填寫
收件人為收件單位有權收取該郵件的自然人;
如果合同明確指定了收件人的聯絡人,此處應當填寫指定的收件人;
如果沒有指定聯絡人或收件人的,此處應當填寫合同的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或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為非自然人);
如果無法確定收件人的準備資訊,必須在郵寄前向權威機關進行查詢(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代表人、負責人等);
如情況緊急,不能查實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可以註明收件人為“負責人收”;
如果是案件代理律師寄送給法院或仲裁機關的法律檔案,收件人應當為該案件的經辦法官;
收件人的姓名應當填寫準確、完整;
嚴禁將不相關的人員作為收件人填寫在此處。
十、收件人的“電話”填寫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聯絡電話的,此處填寫指定的收件人聯絡電話;
如果沒有指定收件人聯絡電話的,應當為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有效聯絡電話,或透過法定途徑查詢到的其他聯絡電話;
如果收件人是案件經辦法官的,應當註明該法官所在辦公室的聯絡電話,或其書記員所在辦公室的聯絡電話(原則上在該處不得填寫經辦法官或其書記員的私人聯絡電話)。
十一、收件人所在“單位名稱”的填寫
應當為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名稱的全稱;
此處的單位名稱必須與郵件內容的收件人保持完全一致;
必須與收件單位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完全一致;
如果收件人是法官的,“單位名稱”為該法官所在法院的具體庭室。
十二、收件人所在單位的“地址”
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應當填寫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填寫經確認變更後的地址;
如果沒有指定收件人地址的,應當先行確認收件人或收件人所在單位的法定地址,並將該法定地址作為收件人收件地址。
十三、其他
1、如果向案件經辦法官寄送法律檔案的,在郵件寄出後,應當提前提醒收件人注意查收。
2、如果郵件因拒收或無法妥投被退回的,應當先確認面單上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及本指引,如果均符合應當將退回的郵件作為證據進行儲存。
3、如果涉及訴訟時效、上訴期限等重大事項的法律檔案,應當採取直接送達及多種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以避免送達不到的風險。
4、郵件寄出後,在確認郵件妥投後,應當收集妥投的證據,並進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