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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訓狼人2

    鐵路局派幾名幹部註冊一個"中X旅公司"招聘高鐵乘務員"勞務派遣制",用工又便宜又減單,五金一險不全,招工時收取大量現金(所謂培訓費),幹不了走人,沒有任何後遺症。

  • 2 # 那誰思密達

    用人單位不用承擔 員工只和派遣公司說話

    就是掩耳盜鈴的事

    拐個彎

    當局者都心知肚明

    擰不過大腿

  • 3 # 平凡的煮夫

    具體看跟派遣人員的合同細則,以即事故鑑定結果,如果是人為操作不當派遣單位屬連帶責任,但是你要知道能夠派遣就是對用工單位有利用價值,所以一般不會追究派遣公司連帶。

  • 4 # 馬騰律師

    答案是否定的。用工單位也需要承擔一定義務。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如果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 5 # 笨笨說工人

    勞務派遣(工)本來就是給正式工當(盾牌)用的。

    我在別的帖子談過法律,這裡就簡單的說一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的,裡面雖然沒有明確指出什麼崗位不能用派遣工,但實際上啊,這法律確實規定了:有很多的崗位是不能夠用派遣工的,你要真的用了,你就得給他轉正,要麼你就不用。

    逢進必考的政策大概是1998年到2000年開始全面落實的,2005年左右,公考大局就定了下來,從2005年以後就封死一切非公考進入編制的渠道,包括內部考。

    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正式工當中的(內部考生),僅僅限於60後和70後,他們有很大一批是在1998年到2000年,透過內部考的方式考進來的。

    所謂盾牌,其實就是:在一些需要面對群眾的單位,有一些崗位是比較危險的,所謂危險,就是你會面對被投訴的風險,一旦被投訴,就有可能丟飯碗(這種時候就需要盾牌)。

    我們知道,群眾要去某些部門辦事,並不是因為喜上眉梢,而是因為心急如焚,加上無所適從,然後才用一種焦慮的心態,到某地部門去諮詢辦事。這種情況下,只要接待他們的工作人員稍有怠慢,就容易造成投訴和曝光。一旦投訴和曝光,將會影響到這些人的生涯。

    怎麼辦呢?

    那就是找擋箭牌,也就是在這個崗位全部採用勞務派遣工人,所以這就導致了,最終出事的都是臨時工,出了事把你辭退就行了。而正式工都在別的輕鬆的崗位。

    有時候不單是擋箭牌,還有一些正式工不會去做的,違背原則(呵呵…)的事情,也要讓派遣工去做,派遣工做了,這個單位就有效益,派遣工不做,這個單位就沒有效益。如果將來某一天,這個違背原則的事情被曝光了,同樣的道理,被移送司法的也只有派遣工,正式工什麼事都沒有。

    在說到待遇。正式工那工資條都是假的,工資條是幾千塊錢,可是你相信一個工資條几千塊錢的人,家裡面買100多平米的房子,一買就是兩套,還在這幾年內還要了兩個孩子嗎?

    所以說,那幾千塊錢不是他們的收入。醫保,社保,高標準公積金,績效,年終獎,各種名目的補貼,各種名目的補助,還有什麼補充性公積金……這才是他們真正的收入。

    派遣工每個月2000塊到3000塊錢工資,年終獎是200元或者沒有,他們養自己都挺勉強,更別說養孩子了……哦不,別說處物件了,連物件都處不起,怎麼養孩子呢?

    有時候,一個正式工每年會發10多萬的績效,如果不是派遣工去幫他們做那些(呵呵)的事情,這10多萬的績效,會到手嗎?

    最關鍵的是正式工對待派遣工那種態度,是一種又瞧不起又憎恨的態度。我不知道這種恨哪來的,派遣工又做擋箭牌,又當提款機,又像伺候大爺那樣服侍的正式工,每當正式工抬起手臂,用手指頭指到派遣工的臉上的時候,真的不知道他們心裡面想什麼。

    我剛才早就說過,有的正式工不是因為逢進必考進來的,而是因為趕上了1998年到2000年的政策,內部考試考進來的,可能也就是這種人喜歡把派遣工不當人看。那些真正考進來的素質還比較高的。我也是實話實說,不能一棍子打倒一船人吧。

    不過素質高歸素質高,正式工有妻有妾,有房有車,有兒有女,臨時工只能一手捂著破碎的心臟,另一隻手用來搬磚,這種局面什麼時候能改變呢?

  • 6 # 3983049239

    用人單位把派遣公司看成是一塊臭豆腐,覺得雖然它臭不可聞,可吃起來真香,如果長年給僱工吃下去可以省下好多的錢,就算吃壞了肚子也沒責任,因為臭豆腐是外面生產的,再說也吃不死人。另外,臭豆腐也不能讓僱工們白吃,吃完就把最苦最累的活讓他們去幹,適當的給點工錢就行了,誰有意見就把他趕走,兩條腿的人到處都是。相反,派遣公司把用人單位當成是通往發家致富之路的一座橋,如果走過這座特殊的橋,大把的錢就可以隨意往兜裡揣。而且,用人單位不僅是取錢的橋,還是避風的港灣,如果取錢路上出現了問題,派遣公司就可以說我們幫助社會解決了一批人的就業問題。不管怎樣,他們是極力守住這塊大把摟錢的陣地。所以,每年都把冒著綠光的眼睛盯住那些大學畢業後急於找工作的學生,在他們看來,被派遣人員就是錢,這些人他們懷揣夢想也不如我們兜揣錢,為了錢先把他們騙到用人單位,等他們明白那天也晚了,那時我們的兜早已裝滿了。我們知道,在派遣隊伍中確實有好多人已不是當年二十幾歲懷揣夢想的青年,被派遣的這麼多年使他們變成了四十幾歲的中年大叔,他們流盡了汗水,吃盡了苦頭,每個月換來的卻是那點點的工錢,但是,他們沒有後悔,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付出換來的是國家的發展,自己這樣做是值得的。他們也深信,人在做天在看,騙子終究有自己的歸處,你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合夥欺騙了一批批的人才,讓他們的青春理想付之東流,苦讀的知識白白浪費,這也沒什麼,起碼他們親眼目睹了狼狽為奸的醜惡嘴臉,我們堅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勞務派遣用人方式,這個阻礙社會發展的產物,一定會被滾滾向前的歷史車輪所淘汰,偉大的中國夢一定會實現。

  • 7 # 願你好2018

    1、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同時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同樣需要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一旦發生爭議,需要二者作為共同當事人參與仲裁和訴訟活動。在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勞務派遣服務費等約定外,其他凡是與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合同義務,用工單位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而造成勞動者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2、有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有:

    A、勞動報酬糾紛。如果是實際用工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在未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加班費、獎金等福利糾紛。由於被派遣勞動者是向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接受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日常考勤與績效也都由實際用工單位考核。因此,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福利理應由實際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對於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糾紛,應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由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社會保險糾紛。由於用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失的,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工傷糾紛。當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如果是由於用工單位沒有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8 # 楊光D

    勞務派遣的確被用人單位鑽了空子,在法律關係上只存在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員的勞務關係,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存在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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