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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59541047215

    一、行政處罰被撤銷後多長時間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即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沒有被發現的,兩年後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

    當然,如果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只是沒有找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尚不確鑿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究。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法原則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

    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

    《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原則,也是依法對行政處罰提出的根本要求。

    要對該條有個準確全面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時效的起點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當以銷售完畢的最後一天起開始計算追責時效。

    2、時效的期間

    二年。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時效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責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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