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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78093731189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具體關於數額的規定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加上受賄和行賄在傳統刑法認為是對偶型犯罪,意思就是有受賄肯定就有行賄,因此一般從行賄人突破,雖然行賄人坦白不適用立功的相關規定,但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認罪認罰從寬的推行,使得行賄罪一定程度被虛化。

    最後對於對偶型犯罪,其實受賄和行賄並不完全是一對一,因為被索賄是不構成行賄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受賄沒有行賄。或者在收到賄款上交的情況下,便只有行賄沒有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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