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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贏在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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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鍋來了
既然法院判學校賠45萬元肯定是有原因的,可能學校在管理這方面確實出了一些問題,或者在管理上有很多漏洞或者不足的地方,一般的學校在處理危機時事件當中都有一套規範程式的,哪一個環節我們都不能忽略。
17歲小樂就讀於某中學初二年級,在五一補課期間,他從校內翻牆到攔河壩處玩耍時,看見同校學生小偉誤入深水區游泳,在他即將溺水時,小樂下水把小偉救起,但是自身卻溺水身亡。 事後,小樂的家長將學校、水務局和小偉的父母告上法庭: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讓小樂脫離管理而造成死亡的後果,應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水務局對事發處有管理權,卻沒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更沒有設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小樂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小偉的監護人,其子在危險中經小樂救助而得生,李某作為監護人也應該為小樂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我的第1個問題就是這個兩個孩子都是在上課期間,怎麼會跑到校外去啊?如果一個孩子翻牆,我們還可以理解,出現兩例孩子,翻出牆外,這個學校的管理上確實存在很大漏洞,說明這個學校可能曾經經常發現這種現象,但是學校沒有引起重視。
其次孩子本身有問題,對於家長也應該知道自己的孩子就是一個熊孩子,那麼作為學校的這一方發現了孩子不見了,應該第一時間馬上通知家長,如果做了這一步的話,我覺得學校就應該沒有什麼責任。有些時候可能有些學校覺得可能自己找一找,也許能夠及時的發現孩子,但是沒想到這一次孩子卻出現了意外,那麼,這個時間段對於我們家長來說,他一定會揪住你不放,因為你沒有第一時間通知他們。
更多的細節沒有透露出來,我只能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猜測,學校可能存在上述的一些行為。現在追究這些事情也沒多大意義了,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了,學校作為道義上來說給予一定的賠款,我覺得也算是給家長一點安慰吧,畢竟別人孩子沒了。但是經歷這次事件以後,我們的學校應該在安全方面加強管控管理,來不得半點馬虎。
最後我們再看看法院的判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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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宇宙最好老師
事件經過:
17歲小樂就讀於某中學初二年級,在五一補課期間,他從校內翻牆到攔河壩處玩耍時,看見同校學生小偉誤入深水區游泳,在他即將溺水時,小樂下水把小偉救起,但是自身卻溺水身亡。
今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學校賠償小樂父母45萬元,水務局賠償17萬餘元,小偉的家屬賠償3.6萬元!
最令人傷心的是,小樂死後需要有人承擔責任,但是學校說自己沒有責任,水務局說自己也沒有責任,小偉的家長也說和自己家沒關係,這就很讓人匪夷所思,都沒有責任,這個孩子為什麼會死掉呢?難道只是小樂自己的責任嗎?
我來說一下我對事件事情的看法:
一:首先我相信中國的法律的公正性首先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我是非常支援的。我是非常相信中國法律公正性,也相信法院的判決是遵循中國法律的基礎之上做出的合理判決,同時這份判決也能夠從一定程度上緩解小樂父母失去孩子的悲痛,給小樂家庭一個經濟上的補償。
二:學校確實有管理上的責任我想說的是,其實學校確實有管理層的責任,首先這是在五一補課期間,既然是補課,那學生就應該在校園當中,享受到學校保護,學校沒能及時發現小樂的行蹤,沒有及時盡到管理學生的責任在這個時候發生任何的危險學校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這件事情和我們通常說的學生無理取鬧,家長笑鬧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因為這就是學校管理的漏洞,沒有盡到學校保護的責任,所以必須要賠償。
三:小樂屬於見義勇為,應該給予更多的獎賞在這件事情當中,最讓人傷心的就是小偉的家庭給出來的說法,小樂救了小偉一命,這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反過頭來,小偉的父母卻要撇清關係也讓我們看到了人情冷漠世態炎涼。
小樂雖然不學習,但是他的品質卻不壞,我們應該給這樣的孩子更多的掌聲和獎勵,我覺得小偉的父母也應該給小樂的家庭一些補償,畢竟如果小樂不出手的話,喪失孩子的就是小偉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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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鑫挺83563181
什麼是"見義勇為"認定一直是 模稜兩可,認定難,表彰難?極大挫傷了″見義勇為"者的愛心,也傷了正義人們的善心?
國家應當建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表彰敢於同壞人作鬥爭,捨己救人的英雄們,不能讓做善舉的英雄們流血又流淚?
一個國家離不開善舉,必須表彰″見義勇為"?如若人人冷漠,個個麻木,見難不幫,見死不救?社會豈不成了“冰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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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馬行空128039981
我認為這件案件由於學生逃課時勇救落水同學而身亡而談談自已的看法:
其一:首先要對小樂逃課時勇敢施救落水人的高尚行為予以表彰,(逃課是一時因多種原因而違犯了校紀校規,如果自己在這場救人過程未造成死亡,學校在表彰的同時要進行引道教育。)雖然不提倡中小學參入任何水中施救溺水者,但小樂已實施救人行動,自己負岀了生命的代價,但小樂的行為是高尚的,畢竟犧牲了自已年青的生命,不提倡與勇敢的壯舉是兩回事。
其二:英雄的善後事宜,小樂家屬的要求賠賞也值得同情,所提出的賠賞意向也是正確的,三者共同承擔死亡的撫血金數額是合情合理的。(指法律的判判)
其三:小樂因施救學生,雖然救起了落水者,但自已也犧牲了,這件事得不賞失。但值得我們社會和教育部門要吸取類似事件的的血淚教訓,建議做好中小學生不必參入直接下水施救落水者的行動,遇到這類事迅速喊人或報警。筆者的看法有不妥之處,敬請悟空大師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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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過橫塘
真是晦氣到家了!!孩子頑皮還情有可原,讀書時能逃逃課,夠有膽,但悲劇就這麼發生了!學校晦氣。這些典型案例都要作為對頑劣生的警告,約束他們守必要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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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小樂就讀於某中學初二年級,在五一補課期間,他從校內翻牆到攔河壩處玩耍時,看見同校學生小偉誤入深水區游泳,在他即將溺水時,小樂下水把小偉救起,但是自身卻溺水身亡。
事後,小樂的家長將學校、水務局和小偉的父母告上法庭: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讓小樂脫離管理而造成死亡的後果,應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水務局對事發處有管理權,卻沒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更沒有設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小樂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小位的監護人,其子在危險中經小樂救助而得生,李某作為監護人也應該為小樂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學校賠償小樂父母45萬元,水務局賠償17萬餘元,小偉的家屬賠償3.6萬元!
對這件事,我覺著應該這麼看:
第一、學校是不是“無限責任公司”?
學生出事,家長鬧事,學校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賠償,所以現在“校鬧”越來越多,在這個事件中,我不太懂法律,但是從教師的角度看,學校沒有責任,法院的判罰,被有些網友批評為“葫蘆僧判葫蘆案”。
其實,教育部早就頒佈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十三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編輯搜圖該事件中,小樂是上課期間擅自翻牆離校的,學校的行為沒有什麼不當,理應不賠償事故責任,為何到了法院那裡,就判學校賠償45萬元,學校是無限責任公司?法院依據的法律,能夠無視教育部的有關規定?
雖然我們對小樂的家屬表示同情,但是這樣的判罰,只能讓學校處於更加弱勢的地位,讓老師無時無刻不處於極大的壓力之下,因為一眼看不到學生,學生溜出去出了事情,老師就有責任,學校就有責任。
第二、小偉家長的做法,令人費解!
這件事中,小偉的家長於情於理都要給小樂的家長一定的賠償責任,人家小樂是為了救你兒子而死的,就是你兒子的“再生父母”,法院判處賠償3.6萬元,都不願意賠償,你的良心不會痛嗎?
對於這種結果,有網友表示:
學校以後要建二十米以上的圍牆,只留一個大門出入,門口二十個保安把守,校內100個保安24小時巡邏,老師不在教室時每個學生鎖在教室內。水務局投資一千億做一百萬個警示牌,一萬億把所有的河流池塘圍欄杆。跳河的溺水的先在岸邊插警示牌:救人不賠錢。誰死誰有理,誰弱誰有理,誰窮誰光榮。
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