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年滿16週歲,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居住證。
未滿16週歲或在居住地求學、培訓、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辦理時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係證明)。
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具體可分以下五種情況:
(1)、居住在本人所有權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合同;
(2)、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說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
(3)、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交住房租賃合同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居住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5)、居住在就讀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交就讀學校的居住證明和學習證明。
注意:申領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影印件。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稽核:公安內部稽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地點
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受理點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申領人居住在租賃或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由受理單位實地稽核,稽核發現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將在5個工作日內回覆申領人;2、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條件
年滿16週歲,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居住證。
未滿16週歲或在居住地求學、培訓、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辦理時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係證明)。
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具體可分以下五種情況:
(1)、居住在本人所有權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合同;
(2)、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說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
(3)、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交住房租賃合同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居住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5)、居住在就讀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交就讀學校的居住證明和學習證明。
注意:申領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影印件。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稽核:公安內部稽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地點
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受理點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申領人居住在租賃或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由受理單位實地稽核,稽核發現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將在5個工作日內回覆申領人;2、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辦理費用: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