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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Q鄉村阿斌

    一般大規模疫病死亡的畜禽,目前能採取的措施,也只能是深埋。

    正確的流程是:

    一:封鎖疫區,盡一切能力控制疫情擴散,必要時禁止一切人員進出。(詳細畫面可以參考《生化危機》。)

    二:割取病害組織化驗,確定病因。(要知道是什麼病,是禽流感、豬流感、H7N9、H5N1,還是因為畜禽突然覺得無聊集體自殺等……)

    三:根據化驗結果出來後在疫區進行消毒工作。或者先進行消毒工作,等化驗結果出來後,再進一步進行消毒工作。這個不分先後通常同步進行。

    四:就是問題的最後一步,在疫區遠離人群地段,用挖掘機挖一個大坑,駕駛員不一定要藍翔的。因為沒有人敢進去疫區,有時得自己親自上。

    然後把死豬扔進去,扔的同時做好消毒措施。

    例如這樣:

    這是出現大規模病死畜禽時的一般應對方案。

    什麼?

    你不想知道一般應對方案?

    我也有一個極端應對方案,那個怎麼說?東風洗地你聽過了沒?(不好意思,最近在重刷《生化危機》。)

    至於平常規模場或者散養戶的病死畜禽怎麼處理?

    一:化制:

    在場裡遠離養殖區域建一個病死體處理池,扔下去並作好消毒措施。

    二:生物降解無害化處理:

    在遠離居住區建一個無害化處理中心,那個養殖場有病死畜禽,打電話叫中心過來收走回去集中統一生物降解無害化處理。(全程密閉運輸,做好消毒措施。)

  • 2 # 蜂王小換

    一、及時診斷疫病,防止疫病擴散  豬場應該配備必要的診斷儀器、裝置和試劑,及時準確診斷動物疫病,或者將病料及時送至有關單位診斷。及時診斷疫病,及時銷燬病豬及被其汙染的相關物品,對被汙染的環境及時全面消毒,徹底消滅病原微生物,防止病原擴散。  二、及時上報疫情,取得政府支援  如果診斷結果疑似重大動物疫病,必須嚴格按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原則,及時向豬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上報疫情,當地有關部門會迅Superb遣獸醫專家前往豬場診斷疫情,給出進一步處理意見。  三、火速撲滅,嚴格監管  一旦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當地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將立即啟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釋出“封鎖令”,調動各部門相關人員,動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儲備物資,迅速撲殺染疫豬群,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因此,豬場及當地動物疫病防控部門平時要備足動物疫病防控物資,做到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動物疫病防控部門要派人對處理病畜及其產品實行嚴格監控。對活豬要採取行之有效的不放血方法進行撲殺。嚴格監管,防止畜主將待處理病畜及其產品進行轉移或部分轉移,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留下隱患。  一旦做出撲殺銷燬處理決定,參加撲殺的人員需迅速行動,明確分工。負責疫情調查、撲殺補償方面的人員,登記記錄要全面詳細,以防統計不清,給事後經濟補償工作留下隱患。  四、科學運輸,注重防護  將待處理病畜及其產品從疫點((豬場)運往處理地,應選擇不漏水的運輸工具,並用篷布進行遮蓋密封。裝運時,要嚴格注意個人防護,以防造成動物疫病人畜互傳,防止疫情擴散。  五、科學選址,措施嚴密  處理地點要科學選址,既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又便於畜禽屍體的運輸、處置。處理措施一定謹慎,對處理場的深度、寬度要有保障,其深度和寬度應根據待埋動物屍體數量而定。焚燒時,為保證燃燒充分和人身安全,建議選擇柴油,同時輔之以秸稈、木料助燃,以便徹底焚燒。  六、徹底消毒,認真監督  從現場診斷到銷燬全程均應做好人員與場地消毒,掩埋工作結束後,還應對處理地、運輸工具、工作人員及其周圍環境等使用有效消毒藥品噴灑消毒,徹底淨化,並在處理地設立明顯標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部門要派人做好後續監督工作,防止不法分子挖坑取肉,擴散病源。  七、政府補償要快,疫情上報要全面  病畜撲殺處理後,政府部門的病畜撲殺補償費要及時兌現。此外,發現疫情後上報當地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內容要全面、清楚。  八、建造填埋井,經濟又適用  填埋井(池)比較適合小規模飼養場及散養戶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使用。將屍體拋入專門的填埋井裡,利用生物熱的方法將屍體發酵分解,以達到消毒的目的。無害化處理井的周圍要設定警示標誌,定期巡查,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豬場要指定專人負責病死畜禽收集、運載、處置工作,及時對周圍環境、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對無害化處理井要按規定定期投放消毒藥物,並建立完善的處置記錄和完善的管理執行制度。豬場每位管理人員每年應該進行一次體檢。  九、齊抓共管,明確職責  為了切實搞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各地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各村鎮要建立鄉規民約,規範和約束病死畜禽的處置,杜絕隨意亂丟病死畜禽行為的發生;農業部門負責技術規範的制定、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登記報表的收集彙總以及屠宰、買賣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處;工商部門嚴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場;衛生部門嚴防病死畜禽產品流入餐飲行業;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屠宰、買賣病死畜禽刑事案件;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病死畜禽汙染環境行為;經貿部門負責查處私屠亂宰行為。  十、加強宣傳和執法力度  要加強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告知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意義,普及無害化處理技術,著力宣傳病死畜禽對環境、養殖、食品安全、人體健康危害性和嚴重性。同時,對屠宰、買賣或隨意亂丟病死畜禽等行為予以曝光,提高養殖場戶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自覺性。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開展打擊非法屠宰、經營、加工、運輸病死畜禽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 對規模畜禽養殖場自費投建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使用、記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投建無害化處理設施或雖投建但未按規範使用、記錄的養殖場,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予以處罰。  十一、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建立無害化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報送無害化處理情況。建立資金保障機制,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所需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考核機制,各級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建立舉報有獎機制,基層各鄉鎮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舉報地址,形成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良好格局。建立畜禽養殖保險制度。如江蘇省淮安市地方政府聯合中華保險公司對轄區內的所有能繁母豬實施保險,自能繁母豬保險工作實施以來,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地方生豬疫病防疫工作,母豬死亡率逐年明顯下降,母豬養殖得到平穩健康的發展

  • 3 # 我的豬豬

    現在我們這裡,養豬比較多,政府補貼企業,讓企業來每天排車幾個鄉鎮轉,如果養豬戶有病死豬,一頭給養豬戶80元,每天早上給企業無害化車輛打電話,他們就會過來把病死豬收走,在畜牧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 4 # 農人小妹兒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物件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 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資訊報送工作;建立並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臺;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資訊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稽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稽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資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 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條 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 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並透過系統報送相關資訊。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透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資訊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及摺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並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稽核撥付補貼資金,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並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3個月超過0.5%或低於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並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資訊,妥善儲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儲存5年。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2.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3.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4.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略)

         5.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略)

         6.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略)

  • 5 # 郴州何二小

    別看人家的官方說的條條框框,我大白話回答真實有效,因為本人認認真真從事屠宰工作20多年,本世紀初處理的方式一般是澆上汽油焚燒,地點一般是在郊外垃圾場地,或者燒後掩埋。

  • 6 # 那天還下著雨252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7日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並經財政部同意,現予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部長:謝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物件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 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資訊報送工作;建立並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臺;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資訊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稽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稽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資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 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條 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 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 第十二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並透過系統報送相關資訊。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資訊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透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資訊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及摺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並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稽核撥付補貼資金,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並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三個月超過0.5%或低於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並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資訊,妥善儲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儲存五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7 # 玲妹鄉村

    無害化處理,環境科學學術用語。意思是:使垃圾不再汙染環境,而且可以利用,變廢為寶。無害化處理是一種不以汙染環境為代價的科學處理方法,有效減少因隨意處理帶來的汙染問題,變廢為寶。

    一、深埋處理。

    1、選擇合適的深埋場。場地一定要

    選在遠離居民生活區、禽畜養殖區、

    水體和水源,地質穩定,且在居民生活區的下風處,在生活取水點的下游,避開雨水彙集地,方便病死禽畜運輸和消毒殺菌。

    2、挖深坑。對大批次處理的病死禽畜,覆土後病死禽畜離地面至少要有三米深;個別處理的病死禽畜,

    覆土後病死禽畜也要離地面至少一米深,且要保證病死禽畜不被野狗等動物扒出來。

    3、做好消毒殺菌處理。深坑一定要鋪放大量的生石灰、燒鹼等消毒劑,然後放一層病死禽畜撒一層生石

    灰,最後再覆土。覆土後,再對掩埋地周邊噴灑消毒劑。

    4、填埋處理缺點。填埋處理方法是一種最通用的垃圾處理方法,它的最大特點是處理費用低,方法簡單,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資源的二次汙染。

    二、焚燒處理,一般為畜牧類養殖採用(如豬、牛、羊等),如果養殖場周圍有采用焚燒爐的垃圾處理場,則可以把病死禽畜集中運輸到垃圾處理廠,讓專業的焚燒爐進行焚

    燒。這種方法比較適合大規模養殖場等企業無害化處理病死禽畜。

    對於附近無垃圾焚燒廠的養殖場或小規模養殖戶,則可自行建造小型焚燒爐,配合利用沼氣、木柴等生態燃料對病死禽畜進行焚燒,但需配套安裝爐蓋與廢氣導管,並在廢氣

    排出口安裝簡易的噴淋裝置,以作淨化廢氣用。另外,焚燒爐要建在遠離水源和居民生活區的空曠地,且要在居民生活區的下風處。

    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後的殘渣體積減少90%以上,重量減少80%以上),處理徹底。缺點是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極為昂貴,產生廢氣造成空氣汙染。

    三、自然分解法,就是建造一個容積大的帶密封蓋的水泥池井,池底不需鋪水泥硬化,把病死禽畜投進池井裡,再用蓋子封緊井口,讓病死禽畜的屍體自然分解。如果是疫病引起的病死禽畜,最好混合生石灰一起投池井內。

    分解池的建造也要遠離水源和居民生活區,雖然前期投入的成本比較高,但利用自然分解是無害化處理病死禽畜最環保節能的方法,處理能力也比較好,適合大量集中處理病死禽畜。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歌詞裡有,輸得一敗塗地,女生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