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範圍,在不同法律(如勞動法)有不同的規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這些就是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具體主要包括如下12項:
01
主體責任一:健全體系制度責任
1、建立責任制:將職業病責任制層層落實,直到用人單位的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個崗位的勞動者。其中有個第一責任人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設定管理機構人員:設定或者是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組織,具體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在這些機構或者組織中要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人員專門從事職業病的具體防治工作。
3、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僅僅有責任制和機構人員是不夠的,還必須制定出具體的職業病防治計劃,以及落實職業病防治計劃的具體方案。這也是檢驗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依據之一。
4、健全規章制度。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制定13項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 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每個制度都應包括職責、機構、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價方法等要素。
5、健全規程。結合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 )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並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瞭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5、健全檔案。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檔案;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資訊,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備查報告,以及稽核、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檔案。
02
主體責任二:保障防治資金投入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用人單位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03
主體責任三:危害專案申報責任
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2、進行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專案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 30日內進行申報。
3、三類情況要進行變更申報: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04
主體責任四:建設專案“三同時”責任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治理職業病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而採取的一切措施的總稱,包括治理危害的裝置、採取的預防職業病發生的工程措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這對於源頭防控職業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
1、可行性論證階段: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組織對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並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醫療機構建設專案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進行稽核,未提交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在建設專案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設計階段: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後,應當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對設施設計進行評審,並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建設專案發生重大變更時,要根據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3、試執行階段:試執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4、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組織對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按照評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5、竣工驗收: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並將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05
主體責任五:提供合格環境責任
1、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有毒物品應分類存放,存放專用間應在醒目的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其內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發生燃燒、爆炸等化學反應。高毒作業應設定車間沐浴間、更衣室。
3、可能實然洩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定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並有效聯動。
4、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
5、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定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6、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洩險區設定的位置、大小和選材。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7、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設定警示標識,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06
主體責任六:日常監測、檢測和評價責任
1、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2、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3、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檢測、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檢測、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存入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4、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必須停止作業,經治理後符合方可重新作業。
07
主體責任七:配備合格防護責任
1、設施有效。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確實有效。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裝置,應儘量機械化和自動化,在所有產生粉塵、毒物的崗位及裝置,安裝通風排毒除塵裝置。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儘量採用溼式作業。
2、維護到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裝置應建立相應的維修保養制度保證責任到位,及時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並保證正常執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或應急救援設施。
3、防護合格。應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實踐當中,有些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配備防護用品或者配備的防護用品難以起到防護作用的情況較多,如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勞動者,只配發普通的紗布口罩,不起防護作用,由此造成對勞動者的危害。
08
主體責任八:加強過程防控責任
1、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應當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鑑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者批准進口的檔案等資料。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4、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09
主體責任九:向勞動者告知危害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三方面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0
主體責任十: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1、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取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明備查。
2、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防護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1
主體責任十一:職業健康監護責任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3、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12
主體責任十二:職業病診斷與報告責任
1、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3、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以上十二項主體責任,均對應設定了相應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履行。
用人單位的範圍,在不同法律(如勞動法)有不同的規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這些就是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具體主要包括如下12項:
01
主體責任一:健全體系制度責任
1、建立責任制:將職業病責任制層層落實,直到用人單位的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個崗位的勞動者。其中有個第一責任人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設定管理機構人員:設定或者是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組織,具體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在這些機構或者組織中要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人員專門從事職業病的具體防治工作。
3、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僅僅有責任制和機構人員是不夠的,還必須制定出具體的職業病防治計劃,以及落實職業病防治計劃的具體方案。這也是檢驗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依據之一。
4、健全規章制度。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制定13項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 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每個制度都應包括職責、機構、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價方法等要素。
5、健全規程。結合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 )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並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瞭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5、健全檔案。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檔案;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資訊,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備查報告,以及稽核、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檔案。
02
主體責任二:保障防治資金投入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用人單位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03
主體責任三:危害專案申報責任
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2、進行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專案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 30日內進行申報。
3、三類情況要進行變更申報: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04
主體責任四:建設專案“三同時”責任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治理職業病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而採取的一切措施的總稱,包括治理危害的裝置、採取的預防職業病發生的工程措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這對於源頭防控職業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
1、可行性論證階段: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組織對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並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醫療機構建設專案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進行稽核,未提交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在建設專案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設計階段: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後,應當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對設施設計進行評審,並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建設專案發生重大變更時,要根據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3、試執行階段:試執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4、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組織對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按照評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5、竣工驗收: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並將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05
主體責任五:提供合格環境責任
1、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有毒物品應分類存放,存放專用間應在醒目的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其內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發生燃燒、爆炸等化學反應。高毒作業應設定車間沐浴間、更衣室。
3、可能實然洩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定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並有效聯動。
4、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
5、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定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6、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洩險區設定的位置、大小和選材。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7、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設定警示標識,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06
主體責任六:日常監測、檢測和評價責任
1、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2、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3、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檢測、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檢測、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存入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4、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必須停止作業,經治理後符合方可重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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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七:配備合格防護責任
1、設施有效。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確實有效。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裝置,應儘量機械化和自動化,在所有產生粉塵、毒物的崗位及裝置,安裝通風排毒除塵裝置。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儘量採用溼式作業。
2、維護到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裝置應建立相應的維修保養制度保證責任到位,及時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並保證正常執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或應急救援設施。
3、防護合格。應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實踐當中,有些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配備防護用品或者配備的防護用品難以起到防護作用的情況較多,如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勞動者,只配發普通的紗布口罩,不起防護作用,由此造成對勞動者的危害。
08
主體責任八:加強過程防控責任
1、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應當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鑑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者批准進口的檔案等資料。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4、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09
主體責任九:向勞動者告知危害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三方面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0
主體責任十: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1、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取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明備查。
2、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防護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1
主體責任十一:職業健康監護責任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3、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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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十二:職業病診斷與報告責任
1、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3、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以上十二項主體責任,均對應設定了相應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