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7-2002《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標準》
溶劑汽油中毒是工業生產或使用中,接觸汽油蒸氣或液體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經或精神症狀為主,誤將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現為神經衰弱綜合徵、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和中毒性周圍神經病。
具有頭痛、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經衰弱綜合徵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可列為觀察物件。
5.1.1 輕度中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輕度中毒:
a)頭痛、頭暈、噁心、嘔吐、步態不穩、視力模糊、煩躁;
b)出現情緒反應,哭笑無常及興奮不安等表現;
c)輕度意識障礙。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識障礙;
b.化學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體被吸入呼吸道後,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劇烈咳嗽、胸痛、咯血、發熱、呼吸困難、紫紺及肺部囉音;
b.X線檢查,肺部可見片狀或緻密團塊陰影;白細胞總數及中性粒細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輕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四肢遠端麻木,出現手套、襪套樣分佈的痛、觸覺減退,伴有跟腱反射減弱;
b.神經-肌電圖顯示有神經源性損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現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減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遠端肌肉(大、小魚際肌,骨間肌)萎縮。
5.2.3 重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腦病,常見表現為表情淡漠、反應遲鈍、記憶力、計算力喪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類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圍神經病所致肢體癱瘓。
5.3 面板損害
GBZ27-2002《職業性溶劑汽油中毒診斷標準》
溶劑汽油中毒是工業生產或使用中,接觸汽油蒸氣或液體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經或精神症狀為主,誤將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現為神經衰弱綜合徵、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和中毒性周圍神經病。
具有頭痛、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經衰弱綜合徵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的症狀,可列為觀察物件。
5.1.1 輕度中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輕度中毒:
a)頭痛、頭暈、噁心、嘔吐、步態不穩、視力模糊、煩躁;
b)出現情緒反應,哭笑無常及興奮不安等表現;
c)輕度意識障礙。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識障礙;
b.化學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體被吸入呼吸道後,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劇烈咳嗽、胸痛、咯血、發熱、呼吸困難、紫紺及肺部囉音;
b.X線檢查,肺部可見片狀或緻密團塊陰影;白細胞總數及中性粒細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輕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四肢遠端麻木,出現手套、襪套樣分佈的痛、觸覺減退,伴有跟腱反射減弱;
b.神經-肌電圖顯示有神經源性損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現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減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遠端肌肉(大、小魚際肌,骨間肌)萎縮。
5.2.3 重度中毒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診斷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腦病,常見表現為表情淡漠、反應遲鈍、記憶力、計算力喪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類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圍神經病所致肢體癱瘓。
5.3 面板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