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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塵中清澈目光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像題主所說那樣,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而騙取財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賴賬,確實打算償還的,即便打借條以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於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這個人明知自己沒有錢還,還故意借別人的錢,然後從借錢的最初就沒有打算還錢,這種情況下,或者在這種主觀作用下,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核心就是用虛假的事實,讓對方誤解,然後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但是如果一個人管別人借錢,確實是出於有急用,而且最初是想償還的這種情況下,只不過後來因為種種原因無力償還。這種情況就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會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但是對於主觀心理的判斷,到底是打算還還是不打算還,確實不好界定。所以這需要透過各方面的證據來進行驗證。比如一方的償債能力,以及他借款的用途,以及他和借款人之間的熟悉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所以當有人向你借錢不還的時候,如果是認識的親戚或者朋友,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如果是陌生人,建議先採用報警。

  • 3 # 陽光彩虹大司馬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借錢不還的話,很難認定用詐騙方法。不過人數較多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問題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 4 # 白馬與妖風

    債務整理為你解答 希望可以幫助您 也請您關注:要看他借款用途是否真實,是否佔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如果滿足以上兩點,可以向公安機報案。透過債務整理司法訴訟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以給負債人一次重生的機會為己任,全國招商代理,歡迎加入我們。另外我們是中國唯一一家債務整理授權企業,謹防被瀋陽公司承運 申揚律所個別律師 協會或者個人這類假冒騙取金錢。

  • 5 # 葉律師

    借錢不還跟詐騙罪是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對於是否構成詐騙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去分析。在認定是否屬於詐騙主要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借貸關係的原因與實際用途

    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借款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償還賭債、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在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大量資產或其他投資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透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係,借款人在借款之後仍然會盡可能想辦法償還,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詐騙往往表現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為攜款潛逃,透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不具有還款的意思。

    不過,若是行為人存在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借款,則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是集資詐騙罪。

  • 6 # 東友律師團

    單憑題主目前的描述“一個人向很多人借錢卻不還”,無法判斷是否屬於詐騙罪,還要結合其他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對於詐騙罪的認定我們可以按照下面七個標準來進行判斷。

    (一)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首先,行為人必須就事實進行欺騙,事實是什麼,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被驗證的。它與價值判斷最大的區別就是不同的人會不會有不同的判斷,舉一個例子,大家都看過廣告,廣告商為什麼不構成詐騙,其實我們經常會被廣告騙,廣告商宣傳客戶的產品如何如何好,這大概是一個基本套路,“好”,這就是一個價值判斷,雖然它誤導了我們,有的人也相信了它,但是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你認為好,別人可能並不這樣認為。但是事實判斷就不一樣,不同的人根據常識,生活經驗判斷都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結論,再拿廣告商舉個例子,某產品說明中,列出了產品的成分,這些是可以被驗證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如果廣告商大力宣傳產品說明中沒有的成分,那麼這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詐騙。

    (二)行為人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僅僅有第一步是不夠的,接下來就要透過騙子的行為,來判定他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什麼是非法佔有,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非法”應該是從民法的角度來判斷的,也就是行為人不能對該物在民法上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佔有”有兩個意思,第一個是排除,排除原合法佔有者的佔有,第二個是利用意思,行為人要有利用這個物的經濟屬性的意思,這樣才構成非法佔有。

    最重要的是“同時原則”,簡單的說就是行為時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二者在時間上要一致,如果行為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財物後才有,那麼也不會成立詐騙罪,例如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透過虛假檔案騙取貸款的時候有日後按照約定還款的意思,並且也按照約定還款了,那麼他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即使日後不歸還,也應該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這就是詐騙罪為什麼是刑法中辯護空間最大的罪名,從無期到無罪並不是不可能。

    (三)行為人相對於受騙人要有資訊優勢

    資訊優勢,這就是詐騙罪最核心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行為知道的,受騙人不知道,相比受騙人有一定的資訊優勢。如果行為知道的,受騙人也知道,那麼行為人無論如何是不會構成詐騙罪的,當然,受騙人的智商是一個關鍵問題,我們不能因為受騙人智商低就不保護他,相反,智商低的人更應該得到刑法的保護。智商的高低是要有一個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受騙人所屬人群的平均標準。

    (四)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自願的處分財物

    受騙後,受騙人一定會產生認知上的錯誤,基於這種錯誤受騙人自願的處分了財物,這裡的“自願”很重要,也就是說這裡不能是被迫的,否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了。舉個例子,冒充警察把賭博現場的贓款全部拿走,這裡行為人相對於受害人是存在資訊優勢的,即不知道是假警察,基於這種認識錯誤也處分了財物,而這種處分並不是自願的,而是“警察”這個身份帶給被害人的心理強制導致的,所以,這個不可能構成詐騙罪,有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五)欺騙行為與受害人財產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通俗的說,行為人透過自己努力,給受騙人造成了認知上的錯誤,並且依據這種錯誤處分了財物,如果沒有因為認知上的錯誤處分了財物,也不會構成詐騙罪的。換句話說,如果律師能證明欺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六)受騙人要對所處分的財物要有認識

    嚴格的說這個因素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為了能說清楚,我先說一個案例,某人在超市中把相機塞進了裝泡麵的盒子裡,結賬的時候收銀員是按照一箱泡麵的價格結算的,對於相機,到底是盜竊還是詐騙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泡麵和相機作為一個整體被一個箱子封在盒子裡,收銀員對此是有認識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整體的處分了盒子裡的財物,那麼這種情況就應該定詐騙;另外一種說法就是,收銀員對於相機是沒有處分的,受騙人至少要對被騙的財物要有基本的認識,如果採納這個觀點,那麼就應該定盜竊。我更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因為財物是要區分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對於有體物來說,第二種觀點是可行的,但對於無體物,例如債權,第二種觀點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

    (七)被害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完全落空

    這個因素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為我們在分析行為人和受騙人的時候通常容易忽略了被騙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其實,這個目的對於詐騙罪的最後認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還是先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給災區捐款的現場,某甲欺騙經濟實力很強的乙說,你的朋友丙已經捐了100萬,這時乙聽了甲的欺騙,為了跟朋友較勁給災區捐了200萬。就是這樣一個情景,你會發現前6個詐騙的要素它都具備,為什麼它不構成詐騙的原因就在於受騙人交付財物的目的是向災區捐款,而這種目的最後達到了,這就不會構成詐騙。再舉個例子,大家知道明星的粉絲是很瘋狂的,假如某明星開演唱會,在宣傳的時候對粉絲稱,此次演唱會的門票收入全部用於公益事業,而最後這些費用進入了自己的腰包,那麼,這個明星是不是詐騙罪,就要看粉絲買票的目的是為了看演唱會,還是為災區捐款,如果是後者,那麼粉絲的目的完全落空,構成詐騙罪沒問題,但是顯然前者更為合理,這就是很多明星不構成詐騙的原因。

  • 7 # 魏紫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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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構成詐騙罪的情形:如果這個人明知自己沒有錢還,還故意借別人的錢,然後從借錢的最初就沒有打算還錢,這種情況下,或者在這種主觀作用下,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核心就是用虛假的事實,讓對方誤解,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然後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構成一般民事責任的情形:

    但是如果一個人管別人借錢,確實是出於有急用,而且最初是想償還的這種情況下,只不過後來因為種種原因無力償還。這種情況就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會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由於這兩個犯罪的界定主要是按照主觀心理的判斷,到底是打算還還是不打算還,確實不好界定。所以這需要透過各方面的證據來進行驗證。比如一方的償債能力,以及他借款的用途,以及他和借款人之間的熟悉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所以當有人向你借錢不還的時候,如果是認識的親戚或者朋友,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如果是陌生人,建議先採用報警。

  • 8 # 誰向誰妥協

    理論和實踐是有區別的?你認為她會傻到告訴你:我借你錢就是為了騙你的錢?借你錢,給你出具借據,純純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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