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77條至95條共19條,主要規定了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
法律規範是一種行為規範,違反了這種行為規範,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引起不利於行為人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就是法律責任,它通常表現為違法者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和處罰。法律責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違反了法律規範,實施了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也只能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適用。(2)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施,透過國家強制力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從而保證法律的執行。這種國家強制力來自於國家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亦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在中國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責任有兩種含義:(1)指主體行為的民事法律後果,包含民事義務。如《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2)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有以下特徵:(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民事義務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公民、法人之間依法約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民事義務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由於民事法律關係主要是財產法律關係,違反民事義務往往給對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規義務的後果,並且這種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行政法律規範所確定的違法限度。(2)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物件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係,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式決定。(2)刑事責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3)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具備犯罪主體;(2)具備犯罪主觀方面;(3)具備犯罪的客觀方面。(4)具備犯罪客體。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第八十條至第九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在建築工程中留下事故隱患,危及職工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的;有些安全設施工程在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或竣工後難於補漏,造成後補的安全設施可靠性差;因沒有經費,留下安全欠賬,致使建設工程不能交付使用,用國家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等等。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作了嚴格的規定,我們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一旦發生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為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77條至95條共19條,主要規定了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
法律規範是一種行為規範,違反了這種行為規範,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引起不利於行為人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就是法律責任,它通常表現為違法者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和處罰。法律責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違反了法律規範,實施了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也只能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適用。(2)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施,透過國家強制力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從而保證法律的執行。這種國家強制力來自於國家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亦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在中國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責任有兩種含義:(1)指主體行為的民事法律後果,包含民事義務。如《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2)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有以下特徵:(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民事義務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公民、法人之間依法約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民事義務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由於民事法律關係主要是財產法律關係,違反民事義務往往給對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規義務的後果,並且這種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行政法律規範所確定的違法限度。(2)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物件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係,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式決定。(2)刑事責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3)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具備犯罪主體;(2)具備犯罪主觀方面;(3)具備犯罪的客觀方面。(4)具備犯罪客體。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第八十條至第九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在建築工程中留下事故隱患,危及職工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的;有些安全設施工程在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或竣工後難於補漏,造成後補的安全設施可靠性差;因沒有經費,留下安全欠賬,致使建設工程不能交付使用,用國家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等等。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作了嚴格的規定,我們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一旦發生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為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