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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29876392443

    一、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財產。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相關線索。有些財產比較明確比如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有產權的房租、車輛等等,這些財產在相關機關都有備案,提供姓名、身份證號即可查詢。但是有些財產線索就比較隱蔽,比如說沒有產權證書的房屋,這個時候就得提供有效的房租買賣合同、公證文書、贈予合同等相關證據證明了,一般難度比較大,認定起來比較麻煩。只要提供了財產線索,法院才能對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

    二、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與其智力、年齡水平不相符。雖然是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對於在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內的民事活動法律是予以保護的。但是對於超出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範圍內的財產,法律是可以合理懷疑的。比如說一個10歲的孩子名下有個幾千塊錢就很正常,但是其名下存款幾十萬就讓人很難信服了。

    三、案外人無法舉證證明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當申請人提供了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財產時,案外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得提供證據證明財產時來源於其他親屬的贈予、獎勵或者其他屬於家庭共同財產以外的情形。這個舉證責任在於案外人而非申請執行人。同時案外人對於法院的財產查控有異議還必須以書面的執行異議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由於執行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已經突破了財產登記名義界限,因此必須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申請人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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