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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阿嘛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其本質是一種法律上當然無效並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法律上的無效和不發生效力,是指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而不是說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共有七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自願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於消滅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透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於消滅。

    (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另外中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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