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健將: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1.被評選為正式參加洲際以上國際比賽的國家隊、奧林匹克隊的運動員;
2.參加亞洲俱樂部杯、亞洲優勝者杯獲前4名隊的主力運動動員(上場場次不少於50%)。
3.男子足球在全國甲級聯賽、錦標賽中獲得前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按名次前後,分別為40%、30%、20%、20%)。
女子足球在全國錦標賽和杯賽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分別為形30%、20%)。
4.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12名,女子前8名(全年全國正式比賽最好成績)隊,凡運動員在本隊從事專業訓練6年以上(不包括體校訓練時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1)在比賽和訓練中起骨幹作用者,每隊不得超過2人;
(2)參加全國正式比賽的主力隊員,不得超過2名。
注:每隊每年只能依據一項比賽成績。上述(1)(2)條中,每隊每年只適用其中一條,不可兼報。
二、一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全國甲級聯賽、全國錦標賽、女子足球全國錦標賽盃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2.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3.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4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5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13至16名隊中的突出運動員〕_
4.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獲得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2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3、4名不超過全隊的20%);
5.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足球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冠軍不超過全隊的50%,亞軍不超過全隊40 %)。
三、二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全國甲級聯賽、錦標賽、女子足球全國錦標賽和杯賽、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3.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第5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4.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l%〕;
5.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足球比賽中獲得決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四、三級運動員稱號: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各系統舉辦的足球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3.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4.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20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
五、少年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1.凡代表省轄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錦標賽的少年運動員;
2.一個少年隊,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20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
注:1.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其不符合該等級標準條件的運動員,可以申請授予較低一級的等級稱號。
2.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如有個別運動員符合較高一級的標準條件者,可以申請較高一級的等級稱號。
3.關於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的比賽次數的計算和“正式比賽”的解釋;比賽一場就算一次,每場比賽必須有等級裁判員的主持,並簽字證明才算有效。
4.運動員因作風惡劣受到處罰,在受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備等級稱號。
一、運動健將: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1.被評選為正式參加洲際以上國際比賽的國家隊、奧林匹克隊的運動員;
2.參加亞洲俱樂部杯、亞洲優勝者杯獲前4名隊的主力運動動員(上場場次不少於50%)。
3.男子足球在全國甲級聯賽、錦標賽中獲得前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按名次前後,分別為40%、30%、20%、20%)。
女子足球在全國錦標賽和杯賽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分別為形30%、20%)。
4.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12名,女子前8名(全年全國正式比賽最好成績)隊,凡運動員在本隊從事專業訓練6年以上(不包括體校訓練時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1)在比賽和訓練中起骨幹作用者,每隊不得超過2人;
(2)參加全國正式比賽的主力隊員,不得超過2名。
注:每隊每年只能依據一項比賽成績。上述(1)(2)條中,每隊每年只適用其中一條,不可兼報。
二、一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全國甲級聯賽、全國錦標賽、女子足球全國錦標賽盃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2.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3.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4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5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13至16名隊中的突出運動員〕_
4.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獲得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2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3、4名不超過全隊的20%);
5.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足球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冠軍不超過全隊的50%,亞軍不超過全隊40 %)。
三、二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全國甲級聯賽、錦標賽、女子足球全國錦標賽和杯賽、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3.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第5至8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9至12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13至16名不超過全隊的30%);
4.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1至4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l%〕;
5.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足球比賽中獲得決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四、三級運動員稱號: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1.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各系統舉辦的足球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3.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4.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20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
五、少年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成績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1.凡代表省轄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錦標賽的少年運動員;
2.一個少年隊,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20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
注:1.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其不符合該等級標準條件的運動員,可以申請授予較低一級的等級稱號。
2.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如有個別運動員符合較高一級的標準條件者,可以申請較高一級的等級稱號。
3.關於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的比賽次數的計算和“正式比賽”的解釋;比賽一場就算一次,每場比賽必須有等級裁判員的主持,並簽字證明才算有效。
4.運動員因作風惡劣受到處罰,在受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備等級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