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60%)。
(二)參加全國聯賽獲一至十六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三)參加全國聯賽獲第十六名以下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過全隊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過全隊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過全隊10%)。
(四)全國籃球賽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隊不超過全隊的40%)。
(五)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和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
(六)參加全國青年錦標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二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10%)。
注:
1、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其不符合該等級標準條件的運動員,可以申請授予較低一級的等級稱號。
2、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如有個別運動員符合較高一級的標準條件者,可以申請較高一級的稱號。
3、關於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的比賽次數的計算和“正式比賽”的解釋:比賽一場就算一次,每場比賽必須有等級裁判員的主持,並簽字證明才算有效。
4、運動員因作風惡劣受到處罰者,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請各等級稱號。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籃球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60%)。
(二)參加全國聯賽獲一至十六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三)參加全國聯賽獲第十六名以下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過全隊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過全隊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過全隊10%)。
(四)全國籃球賽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隊不超過全隊的40%)。
(五)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和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
(六)參加全國青年錦標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二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10%)。
注:
1、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其不符合該等級標準條件的運動員,可以申請授予較低一級的等級稱號。
2、在達到各等級稱號成績標準的隊中,如有個別運動員符合較高一級的標準條件者,可以申請較高一級的稱號。
3、關於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的比賽次數的計算和“正式比賽”的解釋:比賽一場就算一次,每場比賽必須有等級裁判員的主持,並簽字證明才算有效。
4、運動員因作風惡劣受到處罰者,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請各等級稱號。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