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之後,從行為開始就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應當承擔財產的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還財產來源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返還財產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兩種.單方返還,是指僅僅一方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獲得的財產,一般適用於一方故意違法侵害對方利益的場合,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雙方返還,是指雙方各自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使財產關係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各方均無過錯的場合,包括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重大誤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況. (二)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除了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外,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受到了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表明中國法律在處理因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所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時,所採取的是過失責任原則.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此處所謂“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財產.追繳財產與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不同,這種制裁形式兼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性質.一方面,透過追繳財產,使不法行為人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另一方面,將追繳的財產轉歸國家、集體和第三人,使他們得到補償.在追繳財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返還財產的義務,但是除了被追繳財產以外的損失,應當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四)其他制裁 在處理無效民事行為的案件,除了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外,還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用《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採用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 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藉以消除無效民事行為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 依照恢復原狀的要求,如果民事行為規定的義務尚未履行時,則因該項民事行為無效而不再履行。如果當事人方或雙方已經履行了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十條關於“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方”的規定,收受財產的方或雙方應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由此可見,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之後,就會發生停止履行單方返還雙方返還的法律後果。 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變更被撤銷後,“有過錯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十條。這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方或雙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人。《民法通則》第十條第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人。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之後,從行為開始就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應當承擔財產的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還財產來源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返還財產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兩種.單方返還,是指僅僅一方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獲得的財產,一般適用於一方故意違法侵害對方利益的場合,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雙方返還,是指雙方各自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使財產關係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各方均無過錯的場合,包括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重大誤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況. (二)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除了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外,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受到了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表明中國法律在處理因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所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時,所採取的是過失責任原則.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此處所謂“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財產.追繳財產與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不同,這種制裁形式兼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性質.一方面,透過追繳財產,使不法行為人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另一方面,將追繳的財產轉歸國家、集體和第三人,使他們得到補償.在追繳財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返還財產的義務,但是除了被追繳財產以外的損失,應當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四)其他制裁 在處理無效民事行為的案件,除了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外,還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用《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採用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 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藉以消除無效民事行為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 依照恢復原狀的要求,如果民事行為規定的義務尚未履行時,則因該項民事行為無效而不再履行。如果當事人方或雙方已經履行了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十條關於“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方”的規定,收受財產的方或雙方應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由此可見,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之後,就會發生停止履行單方返還雙方返還的法律後果。 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變更被撤銷後,“有過錯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通則》第十條。這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方或雙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人。《民法通則》第十條第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