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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12034926218

    錄音作為呈堂證供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錄音時需要明確被錄音人的自然情況,比如姓名、職務等,並且需要以自然合適的方式明確對方的情況,避免引起懷疑。

    第二,錄音內容需要完整反映交易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比如如果是欠款,錄音時債務人能完整說出欠款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且金額越具體越好。

    第三,通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達,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第四,通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證據檔案需未被剪輯剪接或偽造,具有客觀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五,通話錄音可以公證。

    總的來講,如果錄音證據滿足第五個條件:可以被公證,那麼也就滿足了前面四點。公證的作用之一就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具有法律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移動公證屬於私證,而且取得的證據存在很大的漏洞,也就是最重要的真實性問題,就是說沒有證據效力,一下就被推翻了。所以還是建議採用公證處認可的取證方式,譬如公證行業聯合開發的“公證雲”、“公證錄音”等產品,以保證證據的合法性,以免造成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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