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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另角影視

    這在乎你你的個人想法啊,如果你想留作紀念,就不用歸還,如果你受到了傷害,不想再見那個人,所以有關於他的東西就該歸還,

  • 2 # 成長的胖子

    那就看你們是和平分手的還是其它方面分手的,再一個也看前任送的東西名貴不名貴了。

    複雜的說:好離好散的可以留著做個紀念,如果是那種極品賤女送的,便宜的果斷扔垃圾桶,貴的果斷賣掉兌現買些有用的東西。女人可以對不起我們,我們不可以對不起自己。

    沒必要糾結這些!成熟的男人很容易處理這些。當然你們是和平分手的,那就留著做紀念,畢竟愛過,老了再看怎麼著都是美好回憶!

  • 3 # Pythoncla

    雖然我還沒有前任,但是我知道朋友送的東西應該儲存下來,不管是貴重的還是廉價的都是朋友的誠意,儘可能的儲存下來,這是你對朋友的最後的尊重了,很少前任會要回曾經送出去的東西吧,也算是好聚好散吧,既然分手了,還可以當朋友啊,沒啥不行的。

    分手後的前任送的東西就當是做朋友的籌碼吧

  • 4 # 明天會更好19504

    我覺得會吧,留著幹嘛呢,睹物思人嗎?如果不留著扔了怪可惜的。

    曾經相愛一切都是那麼的美好,拿著他的東西或許還會有想法吧,有時候的思念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不如活的灑脫一點,把東西給他,讓他知道我對你已不再留戀。對他對自己都是一種解脫。

    所以給他吧,感情在,東西在,感情煙消雲散,東西物歸原主。

  • 5 #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首先要看過錯方是誰,現在的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講得比較詳細,由其對女方離婚爭奪財物約束力度比較大。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國家承認事實婚姻,分手後財產可以按夫妻對與錯的比例進行分割。

    但是從1994年2月1日以後,國家取消事實婚姻關係,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雙方分手後的財產,如金銀首飾,股票,汽車,房屋拆遷補償,經濟適用房,收取房租等貴重物品歸男方一人所有,但是同居期間生產的小孩按法律規定是有繼承的權利,同居女友沒有繼承權和分割權利。

    雙方分手後兩人居住的房屋,是父母子女一方購買的房產,歸一方所有,房產是父母的贈與而不是共同財產,女方沒有權利參加分配。如果是女方挾持強加女方的名字,只要男方保留購房合同和流水賬號資金的來龍去脈就可以了。

    要想有財產分割權力,雙方還是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成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結婚年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 6 # 桃夭九閱讀

    這個就要看你自己,看你自己是怎麼想的,如果你覺得對方對不起你,你也沒必要把東西還回去,那就不還,如果你覺得你不稀罕這些,連同他的一切都不喜歡了,那麼就歸還好了,就看你怎麼選擇,其實怎麼選擇都需要從你的內心出發,現在這個社會,隨心就好,只要是你覺得正確的選擇,都可以去做。

  • 7 # 天青色等煙雨7777

    小財務就不要還,大財務就得還

    以前有個男的剛和他好了兩天半就送我一條項鍊,剛送就說將來分了不用還啊……

  • 8 # 我在說著你的故事

    這個要分貴重吧!

    如果只是小飾品,布娃娃,口紅等低價格就算了。

    如果禮物相對貴一點的,可以選擇把它退還給對方,畢竟分手了拿著也不太適合,還會睹物思情。

    但也可以自己保留著,畢竟愛情裡很多東西都分不清誰是誰的,自己覺得怎樣做舒服就怎樣做就好!

  • 9 # 若初見162155945

    我不知道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大多數都是我送給我男朋友的,既然送了,要回來也沒什麼意義!除非是婚姻應該劃分清楚財產!

  • 10 # 影音王子建

    還與不還就得看倆人之前的感情,還得看看你的前任是一怎樣的人了!現實中有的,雙方在交往間 男的把所有他給她的開銷都偷偷記了賬,沒錯,是記了帳!有天倆人分手,用不著你再問還與不還,人家小本往出一拿……。

    當然也有倆人彼此都愛著卻又不得已而分手的,相信大多數人就算是去還,也都未必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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