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它任何情況,勞動者解除合同均應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方可離職。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書;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事先告知(通知)。 現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即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至於社保手續,可持社保卡向社會保險機構查詢,或者登入當地社保網站查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它任何情況,勞動者解除合同均應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方可離職。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書;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事先告知(通知)。 現勞動者未辦理離職手續即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至於社保手續,可持社保卡向社會保險機構查詢,或者登入當地社保網站查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