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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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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習正能量做正直人
第一財產應該是父母親,因為這個家庭是他(她)們老人家建設成的。第二財產是自己,別管離婚時怎樣去分!都不會讓對方的人成為自己的財產。第三財產是自身素質的高低,無論如何對方都無法得到它。第四財產是自己的婚前所擁有的所有金錢房屋車子,一但經法律法規處置!對方也沒有份去分到拿走。去掉這些財產,對方愛怎樣分就讓對方怎樣去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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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ngel7696
從古至今,大多是男性主宰這個世界。隨著社會的發展,那個男尊女卑的時代也隨著社會的進步離我們越來越遙遠。女性開始走出家門,獨立自主地過自己想過的生活。
婚姻不再是男性束縛女性的魔咒,女性也不必為了一紙婚書一再隱忍。離婚變得越來越普通,即便是這樣,女性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依然不被公平地對待。
2019年婚姻法新規,給了女性當頭一棒。新婚姻法明確規定這4種財產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歸男方一人所有,女方哭鬧也沒用。
一、婚前由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屋
很多女人在結婚時都要求男方有房,可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就算婚後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子依然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二、男方在婚前準備的汽車、傢俱、鑽戒和項鍊等,在離婚時也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男方因工傷獲得的賠償
很多男人為了養家餬口,工作都很拼命,常常加班、熬夜、應酬,有些人甚至不得不從事非常危險的工作,像貨車司機、高空作業等。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工傷。
如果男方因為工傷獲得賠償,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四、男方父母宣告只給男方的遺產或者贈與
很多人結婚時,大部分是男方的父母出錢買房,有些豪氣的父母甚至一次性支付房子全款。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男方的財產,這個無可非議。
另一種是,婚後,如果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為對男方一人的贈與。還有,男方父母去世後,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財產歸男方所有的,也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男方在向女方提出結婚時,置辦的彩禮也不再是贈饋給女方,有3種情況下彩禮是要悉數歸還的。
一、 雖辦過酒席,但未領證登記結婚的。
在農村,很多人可能覺得只要在家裡辦過喜酒,就算不登記也算結婚了。可是,如果在領證之前因為不合適無法生活在一起,男方有權向女方要回彩禮,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二、登記結婚但雙方未生活在一起的。 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就不能算結婚,如果女方帶著彩禮走了,男方有權要回。
三、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裡揹負債務的。 很多男方家庭經濟條件差,為了結婚不得不四處借錢才湊夠彩禮,男方的家庭也因此背下鉅額債務。如果雙方因為不合適分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退回彩禮錢。
看完這些條款,我想很多男性心裡都有些小得意吧。看,就算你嫁給我,我的東西還是不屬於你,你要走了,休想從我身上拿到好處。
女性呢,只有一地的心酸,心酸過後還是得生活呀。新婚姻法看上去對女性的確有些殘酷,正是這種殘酷,逼得女性不得不離開那個自以為是的安樂窩,自力更生,獨立自強。
沒有人會在安逸的生活下,願意去獨自奮鬥,既然生活給了你想要的生活,那奮鬥是毫無意義,自討苦吃的。新婚姻法就是要打破這種安逸,逼女性不斷成長,讓她們意識到危機。
當然了,婚姻法的初衷是保護婚前男性及男性家庭的利益,既然可以保護男性的婚前財產,那也可以保護女性的婚前財產。如果女性在婚前就為自己準備一部分財產,就算哪天不想過了,需要離婚,那底氣也足。任何時候,依靠自己才是人生最大的保障。
婚姻法是不公平,可這個世界不公平的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你我可以左右的。我們沒辦法改變,不能打破規則,那就適應規則,想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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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木倉車神889
對就應該這樣,現在的90後的媳婦一天就吃著個飯,把著個屎。每天跟個以前的妃子娘娘一樣。讓她們一天睡著屁眼裡麥沒了,起來一吃拾墮著連個蒜苗子一樣,東家轉,西家串,還一時不到鬧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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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寶貝兒9999
謝啦!我覺得這婚可以不接了,任何人都可以考慮清楚了,婚姻不是兒戲,是2個家庭的社會關係的總和,他是2碼事,所以我還是那句話,慎重考慮,雖然這有點不可理喻,但是我覺得有些偏激,離譜,但是已經出臺了這樣的法律保護了男方的權益,也也阻止了拜金主義一些不良風氣的流行,也是減少離婚率的一種辦法吧,我是這麼理解的。不知你們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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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男婚女嫁這事呢,說實在的,有些規定感覺並沒有那麼具體或完善。
比如說,女孩子一旦出嫁,有些地方遇到拆遷啊之類的,就沒份了。嫁到男方去了,那邊徵地什麼的也沒份了。這就尷尬了。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員流動遷移很是普遍,各種具體、特殊情況層出不窮,一個是法律法規跟不上形式的發展,有時候也就不能確保任何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法律走在前頭,已經有了規定,但執法者的素質或者對政策精神並沒有完全領會,也常常做出一些損害他人權益的判斷。
具體到老百姓,就更迷糊了。現實中的情況有時很複雜,相關各方莫衷一是。
我倒是覺得,有些事情,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那也只能發揮執法或裁決人員的主觀能動性,首先參照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道德人情風俗習慣,去調解。這當然對“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然,最好的方法還是法律法規儘量完善、明確、具體一點,不要有死角或模稜兩可的說法比較好。從而避免因為人員素質的問題傷害老百姓的利益。
至於說婚姻中女方權利的保護問題,其實我個人覺得保護還是不夠的。比如說婚前財產公證以及財產繼承的問題。
假如婚後男方死亡,那麼按照現形法律,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貌似配偶在前邊,可是婚前做了公證,財產是男方的,那豈不是與女方沒什麼關係了呢。然而,她是他的妻子啊,難道只剩下捲鋪蓋走人了?財產歸男方父母(若無子女)。
我個人認為這種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疑。女方家長把孩子培養了二十幾年,不需要彩禮,不能提要求,直接嫁到男方去生兒育女,洗衣做飯,操持家務,上班賺錢,然後孃家就什麼也沒有?男方中途死了,又空手回孃家了?所以貌似公正的規定其實只保護了男方的權益而已。
可能會有人說那女方也可以婚前財產公證嘛。我個人覺得這就是胡扯了,為什麼呢?
首先,雖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現實生活中,出於生理條件、社會風俗以及現實情況,大多數婚姻中仍然是男方處於主導地位,社會事務中也是如此。而女方都是嫁到男方家庭,很少有男方嫁到女方的情況。
既然女方加入男方家庭,我認為女方這個人類似於以自己作為資產入股。入股後,顯然是以一個家庭整體、一個獨立的生產生活的集體存在的。而且她加入這個家庭她是有代價的,很簡單直白的一點就是她這個人的培養一直到出嫁時有可能是耗費了父母以及爺爺奶奶很多物質和精神財富的,你不能說她是憑空產生的媳婦吧?
另外,培養至當前加入男方家庭,她本人是帶著價值的,加入這個家庭後,她自己也是創造價值的,她可以勞動,也為家庭添磚加瓦,無論物質和精神層面。
基於以上,我認為女方的權益應得到更充分的保護。不能說,法律只防止女方要分男方的財產,卻忽略女方自身的資產、價值和貢獻,整得跟這個女人是天上掉下來似的。
婚嫁在華人的風俗傳統中,歷來都是一件大事,它貫穿著人情、道德、和文化的東西。不是做生意,但就算庸俗到做生意的程度,也必須充分認識到女方是加入男方家庭的這個普遍的事實。
否則,出現狀況,尤其是極端情況,比如男方婚內死亡,則女方的付出全都付諸東流,財產歸男方父母(婚前公證過),而女方只能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那麼假如婚後並無財產,女方就只能悽慘地回自己孃家了。這豈不是來也空空去也空空。
夫妻關係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最緊密的關係之一,我認為它甚至高於血緣關係,雖然可能有人不承認。不承認並不是因為他更重視血緣,而是更輕視婚姻、輕視女方或面子問題而已。
我本人可以公開一下,如果一個男人娶了一個女人,就應該對女方以及她的家人充滿感激,這意味著她的家庭其實是一直在舉全家族之力為你培養媳婦,對嗎?因此,不要說自己能力範圍之內的彩禮什麼的,還是對婚後財產的合理要求或心理上的保障,都應盡力去滿足,這就是婚姻和生活的實質。
連妻子都不想養活,連一點物質上的東西都不肯讓步,那有什麼資格談婚論嫁?有什麼資格要把人家的掌上明珠領回家去呢?這不是犯罪嗎?要天上掉媳婦還差不多。
反正我所有的財產都在老婆名下,如果我死了,一切由她處置。如果我離了,也都歸她,老衲自覺淨身出戶。因為我必須保證她不能因我而受罪,因為她嫁了我她就是我的親人。和家人尤其不同的一點是她主動選擇了我,這次無法選擇的血緣更為珍貴。所以,我必須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障她的人生,哪怕離了也是一樣的。
扯遠了,可能我說的有些極端,也有些錯誤,但原則上我還是認為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對女方權益的保護是不夠的、是輕視的。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即使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但只要同意結婚,則意味著個人財產歸家庭共有,畢竟個人已組成家庭。而一旦離婚,則家庭財產由家庭成員平均分割。這樣既是對雙方的權益保障,也是對婚姻各方的約束。
怕別人分割財產,要麼想清楚再決定要不要結婚,要麼婚後檢點自己,共同保護好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