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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1) 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複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樑等。(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3) 產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一種適用於幼兒使用的雙把手水杯,不能僅保護雙把手,而必須與杯子一 同申請保護。(4) 對於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 屬於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5) 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如積體電路,或在放大鏡下才能觀察到的紡織品圖案。(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如手帕本身原為四方形的平面產品,但若將手帕紮成花或鼠、兔等小動物的 形狀來申請專利是不可以的。(7) 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8) 純屬美術範疇的作品,如繪畫、雕塑等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一些小擺設、小雕像以及一些可以進行批次生產的 工藝品可予以保護。(9) 在所屬領域內具有一般知識或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作,如以司空見慣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像三角形、長方 形、圓形、梅花形、圓柱形、圓錐形、正多面體、長方形、水花紋、黑白 相間的方格等常見的圖案,這些均被認為是一般人員容易進行的、早已公知、公用的創作,因此不予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10)模仿有名的著作、著名建築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影象,並將其原封不動地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品上,如把徐悲鴻的名畫 製成地毯,把膠水瓶仿照天壇祈年殿的造型,均是不能得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如果申請的外觀設計中含有這些內容,需將它們所 提交的申請檔案中的圖片或照片上這些內容作塗覆。(11) 商標是某一件商品用於區別其他工業或商業、企業集團的商品標記,不是產品本身,因此它不屬於外觀設計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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