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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20809458929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孔子在《論語·子路》裡說的這句話常被人引述。但是,對這句話具體涵義的理解常有許多不同,甚至存在一些曲解,有必要進行一番辨析。

    我們先來看一下孔子的原意。孔子說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主要是從表達個人見解方面講如何處理人際關係的。朱熹注曰:“和者,無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論語集註》)通觀流行較廣的楊伯峻《論語譯註》等幾種註釋本,在文義的理解上基本相同或相近,大體上可以表述為:“君子儘管不苟同他人的觀點,但能夠與他人和睦相處;小人儘管附和、盲從他人的觀點,但不能夠與他人和睦相處。”然而,一些人在談及某些具體問題而加以引述時,卻出現了某種過度闡釋甚至明顯曲解的情況。

    曲解之一,對“不同”的性質不加區分,似乎無論什麼樣的“不同”都不影響保持“和”的關係。有的人在闡釋“和而不同”時,常徵引《左傳·昭公二十年》所載晏子“和如羹焉”、“聲亦如味”的話。的確,像五音中的宮、商、角、徵、羽,屬於同質內的差異,是“同中之異”,因而是容易調和的。但許多人都忽略了另一種“不同”,即異質的、對抗性的不同,而這類“不同”往往是不可調和的。如果無視異質“不同”的存在,一味幻想“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中庸》),在實踐中肯定是有害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說,如何由異質的“不同”而致“和”,才是需要認真思考並著力解決的問題。

    曲解之二,似乎“和”是不需要原則的。孔子所說的“和”,是在遵循禮制基礎上的協調,是有原則的。做人須有原則,須明辨是非,這是孔子的一貫主張,也適用於對“和”的把握,他曾指責鄉愿為“德之賊也”(《論語·陽貨》)。當然,就人倫關係而言,封建社會基於禮制之“和”與現代社會基於人人平等之“和”是有質的區別的。但無論如何,“和而不同”的“和”,其涵義中是應當包含著符合公理、道義的原則的。正因為如此,孔子當上魯司寇後才堅決地殺了少正卯,因為少正卯“心達而險”、“行闢而堅”、“言偽而辯”、“記醜而博”、“順非而澤”(《荀子·宥坐》),其思想觀點和做法在孔子看來是違背禮的原則的。可見,“和”誠可貴,但不能沒有原則。

    曲解之三,有意無意地把“同”與“和”對立起來。孔子講“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似乎是將“和”專屬於“君子”,而將“同”專屬於“小人”,加之後世儒者引入“義利之辨”的發揮,很容易使人產生某種誤解,認為“和”與“同”是相對立的。事實上,“同”也不是與“和”毫無關係。如果說“和”需要某種“不同”因素的話,同時也需要“同”的因素,況且許多事物都是“異中有同”的。“同”並不可怕,孔子本人就說過“道不同,不相為謀”的話(《論語·衛靈公》)。孟子也說過:“大舜有大焉,善與人同,捨己從人,樂取於人以為善。”(《孟子·公孫丑上》)可以說,“同”是“和”的必要條件之一。就人際關係而言,如果毫無共同之處可言,要達到“和”是很難的。孔子所反對的“同”,僅僅是指那種無原則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因此,將“同”與“和”簡單對立起來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孔子所講的“和而不同”,本有其使用範圍與特定涵義,但許多人不把同質的“差異”與異質的“不同”加以區別,使人不能正視矛盾,影響問題的解決。更有甚者,一些人隨心所欲地引用“和而不同”來為自己的錯誤辯解,似乎一宣稱“和而不同”就可以不受任何公理、道義的約束了,這顯然是說不通的,實際上是對孔子這句話的曲解。(邊家珍)

    (載《人民日報 》 2012年7月5日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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