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臨床藥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專業或者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並應當經過規範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後規範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擴充套件資料: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藥品採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藥醫囑稽核、藥品調劑、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和醫院製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藥品;
(二)參與臨床藥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藥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藥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
(四)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藥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藥品質量監測,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藥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藥相關的藥物資訊,提供用藥資訊與藥學諮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七)結合臨床藥物治療實踐,進行藥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藥物利用評價和藥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藥臨床試驗和新藥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藥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臨床藥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專業或者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並應當經過規範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後規範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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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藥品採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藥醫囑稽核、藥品調劑、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和醫院製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藥品;
(二)參與臨床藥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藥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藥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
(四)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藥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藥品質量監測,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藥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藥相關的藥物資訊,提供用藥資訊與藥學諮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七)結合臨床藥物治療實踐,進行藥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藥物利用評價和藥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藥臨床試驗和新藥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藥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