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專案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裡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裡。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戲亞榭齙那疤嵯攏?鴕?舐蚣以讜な燮踉賈諧信到郵芪鏌倒芾矸?瘢?⒔郵芟喙卦際??餼褪嵌韻?顏叩那趾Α?nbsp;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定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裡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於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築、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籤補充協議
前面說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裡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裡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峰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專案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裡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裡。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戲亞榭齙那疤嵯攏?鴕?舐蚣以讜な燮踉賈諧信到郵芪鏌倒芾矸?瘢?⒔郵芟喙卦際??餼褪嵌韻?顏叩那趾Α?nbsp;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定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裡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於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築、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籤補充協議
前面說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裡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你買的塔樓(或板樓)裡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峰時間極為不便,這種情況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