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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赴征塵

    1、井田制:

    【發展過程】形成於商代,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

    【內容和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於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作用】適應並促進生產力發展。

    【瓦解】隨著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開墾成為私田,奴隸主破壞井田制,井田制開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與發展】485年,北魏孝文帝採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佈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②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③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別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中國歷史上較完備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的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買賣和無限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併。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併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佈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重點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佔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直至民主革命後的土改才被消滅。東漢時的豪強地主的田莊、各封建王朝時的田莊和土地兼併,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體現。農民土地所有制雖不佔支配地位,但卻廣泛而分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基礎。均田制始於北魏,流行隋唐。這種形式往往是在經歷了一場戰亂和社會動盪之後,國家控制了大量無主土地的情況下實行。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併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況下,無法克服的經濟現象。土地兼併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它是封建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階級力量增強的表現。如:西漢末年、唐朝中後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後期時,土地兼併現象十分嚴重。當土地兼併嚴重時,兩種矛盾突出起來。一是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國家同地主的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將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封建政府採取抑制兼併的措施,使兼併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二是直接導致農民戰爭的爆發。如北宋中期王安石為抑制兼併而採取“方田均稅法”;明朝中後期張居正則採取“一條鞭法”;唐朝楊炎實行“兩稅法”也有限制土地兼併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認了土地兼併這一社會現象的前提下而採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鞏固經濟的做法,雖說在一定程度上對地主兼併土地有所約束,但是實際上這樣的辦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而導致的農民戰爭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農民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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